全椒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2016年8月10日,县政府法制办将《全椒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踊跃发表意见。经县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再次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县政府审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全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陈礼峰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jxxfbgs@126.com
全椒县公安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全椒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
(六)林地、公园、绿地、苗圃;
(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八)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九)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单位、个人只能在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确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第四条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从县城东北‘高速收费处’起→椒陵大道→襄河大道(原站东路)→无名路→高铁沿线→无名路→椒陵大道→景盛路(原滨河路)→襄河水利风景区(途经环清西路、环清北路及吴敬梓纪念馆周边地段)→新龙河埂→高速公路沿线→高速立交桥→高速收费处”所合围区域(附:全椒县城区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图)。
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每年可重新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具体限放区域划定工作由县公安局会同县环保、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实施。
第五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五、正月十四、十五和十六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第六条 在可以燃放的时间和区域内,积极倡导广大群众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以及下水道、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第九条 严格控制城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县安监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指导意见,指导烟花爆竹经营布点。
第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经营,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县政府成立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襄河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的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配合执法等工作,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宣传、安监、城管、民政、教体、环保、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国土房产、旅游、财政、监察、文明办、效能办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居民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也可约定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到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公安、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和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文明单位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椒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解读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陈礼峰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解读:一.群众呼声很高。近几年来,广大市民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意见很大,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反映。特别是“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燃放烟花爆竹扰民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要求政府对燃放烟花爆竹进行管理。为此,县委县政府决定把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做为一项民生工程、重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启动限放工作。二.现实危害很大。(一)是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噪声,严重干扰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重要节假日市民结婚、乔迁、生子等宴请宾客燃放烟花爆竹,严重影响市民休息,白天开业庆典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单位工作、学生学习和中高考;(二)是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污染空气,引发身体疾病和道路交通事故;(三)是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和人身伤害事件屡屡发生;(四)是燃放后产生的大量废纸散落在道路和建筑物上面,影响城市卫生和美观,不符合我县美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需要。
第二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
(六)林地、公园、绿地、苗圃;
(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八)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九)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解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条 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单位、个人只能在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确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第四条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从县城东北‘高速收费处’起→椒陵大道→襄河大道(原站东路)→无名路→高铁沿线→无名路→椒陵大道→景盛路(原滨河路)→ 襄河水利风景区(途经环清西路、环清北路及吴敬梓纪念馆周边地段)→新龙河埂→高速公路沿线→高速立交桥→高速收费处”所合围区域(附:全椒县城区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图)。
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每年可重新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具体限放区域划定工作由县公安局会同县环保、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实施。
解读:《规定》第四条对限放区域进行了明确。划定限放区域如果过大,管理跟不上,实施难度大;如果过小,起不到应有的效果。所以,我们初定上述区域进行征求意见。另外,考虑到城市不断发展,县政府每年可重新确定具体限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最终限放区域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五、正月十四、十五和十六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解读:因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传统习俗,一时之间全面禁止并不可行,所以《规定》第五条明确实行限制燃放。在确定燃放时间上,考虑到春节、元宵节期间,有燃放烟花爆竹的民俗,同时我县还有历史悠久的“正月十六走太平”民俗活动,所以规定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五、正月十四、十五和十六可以燃放,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于种类的规定,《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0631—2013,2013年3月1日实施)将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个人燃放类和专业燃放类。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C级、D级产品。
第六条 在可以燃放的时间和区域内,积极倡导广大群众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以及下水道、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解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解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至三十五条。
第九条 严格控制城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县安监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指导意见,指导烟花爆竹经营布点。
第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经营,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解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至二十条。
第十一条 县政府成立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襄河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的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配合执法等工作,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宣传、安监、城管、民政、教体、环保、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国土房产、旅游、财政、监察、文明办、效能办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居民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也可约定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到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公安、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十八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解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八条。
第十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和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文明单位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