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关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具体应用中几个问题的答复建法函〔2005〕394号
|
各市建委,有关市市容局、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近期,部分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陆续就《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容条例》)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求我厅解释,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依照《市容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后,对当事人拒不拆除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大型户外广告,可以按照《市容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强制拆除。 二、关于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请按我厅(98)建法函152号执行(该文已收于我厅编纂的《安徽省建设法规政策汇编(1997-1998)》)。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否影响市容市貌,由当地市、县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城市市容标准以及办理规划、市容等许可情况认定。 四、对城市商业网点的卫生责任主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网点经营者的变动情况,及时与新的经营者签订责任书,以明确责任主体。
二〇〇五年九月五日
| |
|
| |
| 添加时间:【05-09-21】
【打印】【关闭】 |
|
| |
相关文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