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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局长受贿判刑 行贿者无一受处

转自新华网安徽频道:

新华网安徽频道:

    我是一个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此向你们反映一个奇怪的事情。年前,我们定远县农机局局长周××因贪污、受贿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14年有期徒刑,大快人心。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当地群众的等待,我们却发现行贿者无一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有一人向周××行贿近15万也没有受到任何处理。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周××的受贿情节严重。周××在担任原安徽省定远县农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县第二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在农机局宿舍楼发包、工程款结算方面谋利,共收受王××15万元贿赂款。周××同样利用职务之便,在本单位人事入编、工作调动、职务提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8.86万元。

    当地群众对周××罪有应得感到满意,但对众多的行贿者没有受到法律处分很不满意。根据法院统计,定远县农机局超过10个乡镇的农机站负责人、工作人员合计15人均有向周××行贿的定性,其中超过5000元行贿数额的达7人。“定远农机局是个腐败的群体,应该彻底调查”,老百姓如此说。另外,该县第二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独自一人向周××行贿竟达15万元,当地群众也不明白其中不被起诉的道理。同时,我们质疑,作为国有企业的定远县第二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的王××,如果说代表单位行贿理应对单位有所法律处置,如果仅仅代表个人行贿15万元,更说明该国有企业管理方面有众多问题。

    我是学法律的,根据刑法相关条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被诉前如实交代行贿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行贿在5000元以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没收财产。但是,无论追诉行贿人情况如何,应该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定性,目前我们定远县有关部门竟还没有任何迹象有此举措。(定远县一基层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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