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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机制,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9号)、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和滁州市政府《关于禁止在国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通告》(滁政〔2004〕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县道、镇道、村道)。本办法所指公路及附属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水沟边坡、公路用地、桥梁、涵洞、渡口、公路标号志、警示标志、便民候车亭、招呼站牌和其它辅助建筑物。

第二章   管理养护职责

    第三条  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受益,谁养护,养管并重”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镇、村道路镇管,各负其责。
第四条  县交通局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划;
(二)审核上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
(三)监督检查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五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在县交通局领导下,负责实施全县县道管理养护,指导各镇进行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县道管理养护,编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计划组织实施;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招投标工作;
(三)负责对各镇公路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四)负责对各镇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
第六条  各镇负责镇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成立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和村农民道班,任命站长1名(可由镇分管负责人兼任),专职路管员1名(可从现有财编人员中选用),村委会主任为村农民道班班长。
(二)负责筹措镇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
(三)负责镇村公路管理养护和维修工作,养护可采用公开竞争方式,按照5公里确定1名养护承包人的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签订管养合同;
(四)负责辖区内“村村通”道路上控制墩、责任碑、警示桩、标号志牌、便民候车亭、招呼站牌的日常维护以及路面、路基、路肩、桥涵、边沟、行道树等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七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县交通局和各镇分别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  县道管理养护资金来源:
(一)县道养护工程经费由省交通厅全额拨付;
(二)县道日常养护经费由县财政年度预算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和税务部门的燃油税返还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  镇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来源:
(一)建立农村公路维修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
(二)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镇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专项资金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其中:提取30%作为维修基金,70%用于养护人员工资和站班内业管理。此项经费暂限用于已建成的“村村通”道路。
(三)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镇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专项资金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其中:提取30%作为维修基金,70%用于养护人员工资和站班内业管理。
(四)坚持农村公路“一事一议”筹资政策,筹资标准年人均不少于6元,应全部用于镇村公路维修。
(五)镇村公路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单位和民营企业以及个人捐赠养护资金。
第十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定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管养的时序进度拨付养护资金。
第十一条  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各镇统筹管理,实行帐务公开、民主监督。

第四章   管理养护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坚实,路肩培护完整,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行车安全顺畅,确保道路处于良好状态,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第十三条  县、镇对所管养的水泥(油)路、砂石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确保路面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道路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各类路面和沿线桥涵养护具体要求:
(一)水泥砼路面:
1、经常性清扫路面,整修路肩,清理边沟,及时清除各种杂物,保持路面清洁,排水畅通;
2、每年应对缩缝、胀缝、裂缝定期灌缝,做好水泥路面防渗工作,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
3、对路面麻面、露骨、坑洞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治。对板边板角以及基层薄弱地段拆除维修应设置加强钢筋;
4、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等砼板,应及时压浆稳定或翻修;
5、水泥面板损坏严重的路段,应及时进行大中修。
(二)沥青路面:
1、经常性保持沥青路面清洁、完好;
2、定期对沥青路面裂缝灌缝,防止渗水;
3、路面出现早期网裂、松散,应用乳化沥青封面;
4、沥青路面出现坑槽、沉陷、严重网裂、波浪、啃边、松散等应挖除面层和松散基层,进行基层补强,面层用沥青或冷补料修补,并做到小洞大补,圆洞方补,不凸起,不凹陷,标高与原路面平齐。
(三)砂石路路面:
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
2、路面出现坑槽、沉陷、车辙应及时层层回填,达到原设计拱度和强度;
3、保持路面排水通畅,以防雨水冲刷。
(四)桥涵养护:
1、对桥梁进行经常性清扫,保持泄水孔畅通,伸缩缝无杂物和涵洞不堵塞;
2、加强桥涵管理,定期检查桥涵技术状况,对险桥危涵及时加固或重建,不能及时加固或重建的应设立限载、限速等警告标志;
3、保持桥、路衔接平顺,无跳车,无隐患,有问题及时处理;
4、桥梁栏杆撞断,砼剥落,桥面铺装损坏,墩台浆砌块石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
5、对桥涵受力构件砼老化,截面变形,构件松动、开裂,影响安全的,必须及时进行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
6、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应及时进行加固处理,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应逐步完善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一)镇村公路应在平交道口、学校、村庄、街道、弯道、塘坝、堤埂、险坡等处设置责任碑、控制墩、警示桩、警示牌、地名牌等交通标志和警示标志。
(二)建立交通标志和警示标志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对损坏、破旧的应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不断推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经验、新技术;改革落后的管理养护方式,逐步推行快捷的(如道班清扫机、割草机等)机械化养护新方法。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和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履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和修建临时建筑物、构造物的,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征得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交通部路政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农村公路控制红线为:县镇道以道路中心线为基点,两侧各35米,村道以道路中心线为基点,两侧各25米。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保持路面畅通,路面无打场、晒粮现象。
(二)制止超载、超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三)无侵占公路边沟、路肩、边坡及公路用地行为,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行为。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违章建筑、无堆放杂物、无违章作业、无挖路引水行为。
(五)在公路路面、路肩、路基上无摆摊设点、占路为市、骑路贸易等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镇村应针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制定相应措施,建立村规民约,配备路政协管员,以及时制止侵占、破坏路产路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路政协管员应及时通报路政执法机构,进行查处。每个公民均有权利义务制止和举报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路权和超限运输等行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县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的实施、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一事一议、档案资料、人员配备、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县,并列入镇目标管理考评打分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构造物状况、路政管理等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及时管护,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要按照各自管理养护职责对辖区内的道路和农民道班每月进行考核,实行承包责任制,主要考核其出勤率、工作量完成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报县政府认定,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予以表扬或奖励:
(一)管理养护机构、人员、资金及时到位,且管理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使用合理的;
(二)全面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
(三)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
(四)镇道、村道管理养护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五)超限控制墩、警示桩、警示牌、地名牌、指路牌、便民候车亭及招呼站牌管理完善,无损坏、无被盗等不良现象,或出现损坏、被盗能及时修复、及时安装埋设的,周围环境清洁卫生,并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制的。
第二十四条  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检查,报县政府认定,农村公路养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追查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管理养护机构、人员、资金没有及时到位的;
(二)在全年检查中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明显下降的;
(三)路面、路基及构造物破坏、损毁,未进行及时修复的、引发重大相关安全事故的;
(四)路政案件未能及时查处,路产路权受侵犯严重的;
(五)超限控制墩、责任碑、警示桩、警示牌、地名牌、指路牌、便民候车亭及招呼站牌出现严重损坏,相关辅助设施被盗等,未进行及时修复或及时安装埋设的,周围环境不清洁卫生,且未落实责任制的。
第二十五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家  路政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着装整齐,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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