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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检测和使用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道路运输车辆是道路运输最主要的工具。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是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而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又是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重要保证。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检测以及禁止使用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方面作出的规定,这主要时考虑到这些方面在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或者说这些方面对道路运输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所以规定有以下12层含义: (1)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这里所说的“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包括“车辆维护”和“车辆检测”。 所谓“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根据交通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踢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所谓“车辆检测”,是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监测,包括对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其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检测结果,接受公安、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为其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是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技术保证。车辆维护是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一项重要的技术要求和制度。道路运输车辆投入营运使用后,其机械部件会随着使用而磨损,需要经常进行保养和维修,以保证道路运输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部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交通部1998年3月4日以1998年第2号交通部令公布了《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2001年8月20日又以2001年第4号交通部令公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对车辆维修制度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该规定第六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车辆检测,是检查、鉴定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维修技术发展,实现视情修理的重要保证,也是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重要技术手段。为了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需要通过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诊断和鉴定,已确定是否需要保养,是否需要维修,以及保养和维修是否合格。现实中,一些道路客运经营者、道路货运经营者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往往过度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使道路运输车辆超负荷运行,甚至带病运行,成为道路运输事故的重大隐患之一。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有利于及时发现道路运输车辆在机械技术方面问题,有利于及时保养和维修,使道路运输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利于保证维修质量,有利于减少和消除道路运输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发生道路运输事故。为加强汽车运输业运输车辆(汽车和挂车)的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运输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1990年3月7日交通部发布了《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对车辆管理、车辆使用、车辆检测诊断与维修和车辆改装、改造、更新与报废及惩罚等作了规定。该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车辆检测后,应发给检测结果证明,作为交通运输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一和确定维修单位车辆维修质量的凭证。1991年4月23日,交通部以1991年第29号交通部令发布了《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该规定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性质、业务范围、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认定的检测站,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监督检测和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站对运输车辆进行技术状况监督检测,不以盈利为目的。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运输条例对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的机构、检测的项目、检测的期限、检测的费用标准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并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2)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这里所说的“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包括“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 所谓“报废车辆”,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现行的汽车报废标准是1997年7月1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以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该标准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①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②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③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④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⑤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⑥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⑦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测,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⑧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之内报废。1998年7月7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以国经贸经(1998)407号文件印发了《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①累计行驶40万公里;②使用10年;③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2000年12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文件印发《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各汽车(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客的自用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有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所谓“擅自改装车辆”,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随意改变车辆的原车型(包括厢式改罐式、冷藏式、普通客车改卧铺客车等) 和更换不同的主要总成部件(包括如发动机、车架、驾驶室、燃料种类等)以及变更载质量和乘员数。 所谓“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包括拼装车辆、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等。所谓“拼装车辆”,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禁止使用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的制度保证。为了加强对报废车辆的管理,国家不仅制定并适时修改《汽车报废标准》,还制定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已经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汽车,其拥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取得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再到汽车注册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以久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报废汽车,也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又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了车辆强制报废制度。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圜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该法第一百条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能上能下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擅自改装车辆”已成为超载运输的“始作俑者”。因此,擅自改装车辆,会给车辆安全和车辆行驶安全带来隐患。加强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管理,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这不仅可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减少道路运输事故,而且有利于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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