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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有哪些行政许可程序?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录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申请从事货物运输经营应依照以下许可程序进行:
    (1)申请从事普通货运和从事危险品运输经营的,提交的材料不同,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申请从事普通货动经营的,应当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应当提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申请从事除危险货物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是提交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注册地等基本情况,同时要明确提出拟从事的客运经营业务的内容。或者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范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填写申请。二是明确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车辆数量并相提供能够表明与拟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汽车综合性能监测站监测合格的车辆证明材料;三是对雇用的驾驶员要提供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营运加强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四是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除需要提供上述应当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是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设备的证明,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槽罐车的罐体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持有质检部门颁发的有效“容器检测证书”和“检验合格证”;二是为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的证明材料;三是对雇用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要提供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2)申请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和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应当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从事普通货运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为了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管理,防止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遍地开花”,草案将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审批主体确定为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时限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关系等,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从业审批涉及的有关内容的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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