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全椒县文旅局:解读《全椒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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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加快推动全县文旅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旅发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我县于2021年修订了《全椒县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奖励办法》试用期一年,随着旅游业态、产品供给的不断丰富完善,为适应全域旅游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旅融合彰显徽风皖韵加快建设高品质旅游强省的意见》(皖发〔2023〕12号)、《滁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滁文旅发〔2020〕39号)、《关于印发〈滁州市自驾游招徕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滁旅改〔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针对我县文旅产业阶段性特点,编制一个完整的、操作性强的、符合当前实际的产业发展新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意义

    为加快全域旅游建设,促进我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充分发挥旅发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一)根据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修订《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2023年4月4日,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椒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会。

    (三)2023年8月完成全县10个镇的书面意见征集,对好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吸纳,完成意见征集,并通过法制初审和合法性审核,形成了送审稿,经过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正式文件印发。

    四、工作目标

    为加快全域旅游建设,促进我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

    五、主要修改内容

    (一)新《办法》增加条款内容。

    1. 在新《办法》第四条增加:支持品牌创建

    (1)产业品牌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演出团体无偿开展“非遗进景区”主题演出,每场次给予0.4万元补贴,演出活动需经县文旅局批准的。

    (2)新业态品牌

    对新评定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休闲旅游街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

    2.在新《办法》第六条增加:  支持产业发展

    (1)产业新建

    对新建农家乐、民宿的,固定投资在250万元以上,建成营业一年以上,无不良记录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主管部门牵头,经第三方评估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照4:3:3比例分三个年度给予奖励;对利用农村、农民、集体闲置房发展民宿(农家乐)的经验收认定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每间客房补助1.5万元。

    (2)产业升级

    对已评定且在营的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示范点(省级休闲旅游示范点)等实施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服务能力、服务品质、品牌形象的,改造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并且无不良记录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正常营业达半年以上的,经对审计结果认定后,按照实际改造投入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企业经营

    对评定为5星、4星、3星级旅游饭店的,从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扶持奖励,每年按照相应等级补贴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期限为3年。

    对评定为精品皖东农家乐、皖东农家乐的,从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扶持奖励,每年给予补贴3万元、2万元,同一经营主体每年仅享受一次最高标准扶持补贴,奖励期限为3年。

    对评定为4星、3星级旅游餐馆的,从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扶持奖励,每年按照相应等级补贴2万元、1万元,奖励期限为3年。

    对评定为甲级旅游民宿、乙级旅游民宿、丙级旅游民宿、精品皖东民宿、皖东民宿(客栈)的,从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扶持奖励,每年按照相应等级补贴5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期限为3年。

    3.在新《办法》第七条增加: 支持农旅融合发展

    在县内主要景观道路(椒岭风景线、美丽乡村“一、二环线”)沿线或景区景点利用农田新建田园景观,专项用于旅游观赏且连片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具有游客中心、公共厕所、停车场、观花步道、观景台、标识标牌等),由经营主体申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由县文旅局牵头,组织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审定并验收符合条件的,对于田园景观一次性给予100元/亩补贴,最高补贴上限50万;对在沿线打造的休闲采摘点,具备游客服务中心且占地30亩以上,由经营主体申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由县文旅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审定并验收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在新《办法》第九条增加: 支持旅游形象宣传

    (1)鼓励企业参加旅游文化会展营销活动。经批准的县内旅游企业或旅游商品示范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县文化旅游系统组织的相关展会的给予费用奖补。活动时间为1天的,地点在省外、市外、市内(县内除外),每次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2000元、1000元。省外、市外每增加1天,增加500元补贴。以活动通知规定的天数为准。

    (2)对被评为年度全椒县乡村旅游美食大赛乡村旅游“十大名菜”、乡村旅游“十大名小吃”每个奖励1万元、0.5万元;对新评为“好味滁州”旅游美食大赛特色滁菜、金牌小吃、创新菜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1万元;对新评为安徽省皖美好味道·百县名小吃”特色美食,“不得不进”特色美食名店,分别奖励 2万元。

    (3)经市级及市级以上评定的中小学综合教育实践基地,一个批次接纳50人以上中小学生开展研学教育的(有教材、有方案),按每人10元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二)新《办法》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1.原《办法》第二条的“根据县政府旅游发展规划,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新《办法》调整为:县财政每年原则上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2.原《办法》第三条的“促进全椒县旅游业发展,符合支持和奖励标准的镇、村、旅游企业和个人”,调整为新《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全椒县相关单位及县域内合法的文旅企业、文旅从业者、社会团体。

    3.原《办法》第四条的第二款的“围绕“万亩油菜、樱花等花卉观赏基地”打造特色景观,建设有公共厕所、停车场、观花步道、观景台、标识标牌等,实行项目申报制,经县旅指委审核同意,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励”,调整为新《办法》第七条“在县内主要景观道路(椒岭风景线、美丽乡村“一、二环线”)沿线或景区景点利用农田新建田园景观,专项用于旅游观赏且连片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具有游客中心、公共厕所、停车场、观花步道、观景台、标识标牌等),由经营主体申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由县文旅局牵头,组织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审定并验收符合条件的,对于田园景观一次性给予100元/亩补贴,最高补贴上限50万;对在沿线打造的休闲采摘点,具备游客服务中心且占地30亩以上,由经营主体申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由县文旅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审定并验收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原《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参加由国家、省、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旅游推介会、旅游交易会、旅游博览会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性旅游展会,并提前向县文化和旅游局申请核批的,对申报展台(位)的本县旅游企业给予展台(位)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不超过展台(位)费用的30%。同时,可报销参会企业负责人(限2人)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报销国内出差报销费用参照《全椒县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国外出差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参照《全椒县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出国的食宿交通费,按《全椒县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国内最高上限1人不得超过1万元,国外最高上限1人不得超过5万元)”,调整为新《办法》第九条“鼓励企业参加旅游文化会展营销活动。经批准的县内旅游企业或旅游商品示范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县文化旅游系统组织的相关展会的给予费用奖补。活动时间为1天的,地点在省外、市外、市内(县内除外),每次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2000元、1000元。省外、市外每增加1天,增加500元补贴。以活动通知规定的天数为准。”

    5.原《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旅游客源招徕奖励。鼓励地接社、组团社、自驾游组织旅游团队来全椒旅游,一日游团队至少游览全椒1个收费A级旅游景区(点),月度累计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按1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二日游及以上团队至少游览全椒1个收费A级景区(点),且在辖区内酒店住宿1晚以上,全年累计地接人数1000-2000人的,按40元/人奖励;2001—5000人的,按60元/人奖励;5001人及以上的,按80元/人奖励。年度计算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新《办法》第八条:旅游客源招徕奖励,鼓励地接社、组团社、自驾游组织旅游团队来全椒旅游,二日游及以上团队至少游览全椒1个收费A级景区(点),且在辖区内星级饭店、评定民宿、皖东农家乐住宿1晚以上,全年累计地接人数2000-3000人的,按40元/人奖励;3001-5000人的,按60元/人奖励;5001人及以上的,按80元/人奖励。年度计算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县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单个团社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

    6.原《办法》第十一条“项目贷款贴息。对列入县委、县政府重点工程的旅游开发项目,对本地区旅游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旅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资金补贴率不超过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半,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万元,全县年度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新《办法》第十条中:对列入县委、县政府重点工程的旅游开发项目或本地区旅游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旅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资金补贴率不超过放款日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半,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30万元,乡村旅游以及旅游公共类项目优先安排政府贷款贴息,全县年度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财政贴息以放款时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政府其它类贴息。

    7.原《办法》第十五条“申报单位若在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并造成较大以上影响或后果,或因违法违规等受到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不服从旅游行业日常管理、旅游统计等正常工作表现较差等情形的,一律取消其奖励资格”,调整为新《办法》第十四条:申报单位若在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并造成较大以上影响或后果,或因违法违规等受到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不服从旅游行业日常管理、旅游统计等正常工作表现较差等情形的,或其经营所得不在全椒县纳税、申请项目不在全椒县组织实施的一律取消其奖励资格。

    (三)删除部分条款。

    鉴于文旅产业发展方向内容变化或与“滁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重合部分,删除原《办法》以下内容:

    1.第四条第一款“对盘活农村闲置房屋,发展农家乐、民宿集中村(农户10户以上,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房间有电视、有热水、有空调、有独立卫生间、有免费wifi),建有游客接待中心和其它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对外接待游客营业三个月以上且通过县旅指委验收合格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整村连片开发,投资民宿业发展,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励”和第三款“对新评定为省级乡村旅游民宿客栈、民族村寨、山水养生、古村古镇的,分别奖励3万元”。

    2.第五条第二款“围绕我县旅游业发展,投资建设智慧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并投入运营,经县旅指委核定后,投资额(设备、软件)达10万元以上、运营满一年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3.第六条第四款“旅游厕所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2A级、1A级旅游厕所,且正常投入使用并按照旅游厕所标准管理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厕所,不作为奖励对象”。

    4.第八条第一款“新评定为省、市旅游商品生产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为安徽省金牌旅游小吃、安徽省旅游必购商品的,分别奖励5000元”、第四款“旅游景区、涉旅企业在市级媒体宣传推介全椒县旅游形象,年度广告宣传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按照广告宣传总费用的2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推介全椒县旅游形象,年度广告宣传费用在20万元以上,按照广告宣传总费用的2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第五款“对在面向长三角客源市场投放各类全椒旅游形象广告的企业,按照广告投入的30%给予奖励,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5.第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创建。对进入全省综合排名20、30强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省5A级、4A级、3A级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第三款“旅游专列奖励。对以旅游专列形式,组织县外300人以上旅游团队来全旅游,在县内住宿1晚以上,且游览A级以上景区,除一次性奖励3万元外,另按前款“旅游客源招徕奖励”纳入地接计算”。

    6.第十条“对获得旅游服务技能赛事金、银、铜奖的人员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省级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市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金牌导游员称号的导游,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取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资格的导游,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取得小语种导游、英语导游资格的导游,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此项奖励分两年兑现;对同一赛事获得多项表彰的,按最高项目奖励”。

    六、创新举措

    我县《全椒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依据《滁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以及借鉴周边县市区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重点在扶持企业经营和支持农旅融合发展方面加大奖补力度。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保障措施主要是县财政每年原则上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下一步,县文旅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奖补事项的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

    八、解读咨询渠道

    联系单位:全椒县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和资源开发股;联系人:计成法;联系电话:0550-230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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