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椒县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23-10-04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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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安徽省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贸管函〔2018〕10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财企〔2015〕3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销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44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现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全椒县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0月4日-2023年11月3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请注明联系人和方式),

    1. 电子邮箱:qjswj@163.com

    2.县商务局外经贸股,联系人,周玲,电话:0550-5297156

    附件:1.关于《全椒县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全椒县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关于《全椒县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小开”资金是国家与外贸发展相配套、一项专门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资金,自设立以来,在推动中小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增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意识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与管理,支持我县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加快我县中小企业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步伐,促进我县外贸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全椒县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安徽省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贸管函〔2018〕10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财企〔2015〕3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销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44号)。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分为22条,1-5条主要介绍文件起草依据,意义,企业申报对象条件、第6条主要介绍政策支持标准、包括境外展览会、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7-11条主要为资金奖补力度,12-22条主要为项目申报、审批和管理程序。《细则》由商务局解释。


    附件2.

    全椒县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贸管函〔2018〕10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财企〔2015〕3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销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44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开拓资金,是由县财政部门从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或均衡性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的补助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参展优先、兼顾其他、应补尽补、及时兑现”的原则。

    第三条 县商务局负责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县财政局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辖区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二)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已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政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个项目资金,企业每个项目只能获得一次县级开拓资金支持。

    第六条  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

    (一)境外展览会支持内容

    1、展位费(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

    2、公共布展费;

    3、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

    4、线上国际展会(展位费、营销等费用);

    5、境外展览会“代参展”形式视同线下境外参展,享受线下境外展会同等政策。“代参展”模式下,1名工作人员“代参展”服务费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原则上不高于1人线下境外展会交通费与人员费用之和;

    6、其他境外展览会新形式视同线下境外参展,享受线下境外展会同等政策。

    企业应按实际参展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数申请,单个展会每个企业最高可申请2个标准展位支持。单个展位超过9平方米的非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标准展位核算。

    每个境外展会项目支持1人国与国之间的往返交通费(不包括城市区间的交通费)和人员费用,人员费用标准按财政部、外交部规定执行,境外天数按展期+布展2天+撤展1天计算,累计不超过6天,人员费用在资金拨付表其他费用中填报。

    (二)境外产品认证支持内容

    1、CE、RoHS、UL、FDA、FCC、CCC、CSA、DIN、BSI、CB、EMC、PSE、GS、ISO、HACCP、GMP、REACH、HALAL、C/A-tick、SAA、台湾BSMI等产品认证的认证费和认证过程中的检测费;

    2、其他产品认证费和认证过程中的检测费。

    (三)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支持内容

    1、ISO9000等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初次认证费及换证当年的审核费;

    2、ISO14000等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初次认证费及换证当年的审核费;

    3、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初次认证费及换证当年的审核费;

    4、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初次认证费及换证当年的审核费;

    5、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初次认证费及换证当年的审核费。

    (四)境外商标注册支持内容

    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证书须为申报企业持有,不可为个人或代理方。

    (五)境外专利申请支持内容

    1、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包括国内申请人向境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境内外代理机构支付的专利申请服务费等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2、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同一专利、同一国家(地区)只支持一次。

    第七条  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开拓资金原则上支持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完毕的项目,实行事后补助。

    第八条  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开拓资金支持方向要充分体现国家战略,重点向RCEP成员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拉美、非洲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境外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3、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优化进出口结构的活动。

    4、开拓资金使用效果较好,进出口增长较快,申报资料齐全、规范的企业。

    第九条  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为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60%。对于向RCEP成员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拉美、非洲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支持金额原则上为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

    第十条 “开拓资金” 按年度预算,由县商务局审核、报送县财政局复核后,并联合行文报县政府上会研究同意后,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和《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比对审核后,并将补助企业、项目、金额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为扩大开拓资金促进效果覆盖面,对各类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实行最高限额,对企业享受较多开拓资金支持但出口增长缓慢的将酌减补助。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实际发生年度的12月31日设定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企业“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按属地原则办理,由企业直接向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的企业,要在商务部设立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www.smeimdf.org/)上注册,并将加盖企业印章后的相关资料(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复印件)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待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企业方能申报开拓资金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毕且相关资料齐全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开拓资金网站上申请项目补助资金。企业要如实、全面填写《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在项目小结中认真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费用支出、人员国别天数、取得成效等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项目资金补助时,须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提交主管部门。企业申报的材料一式三份,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备查。

    1、《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从开拓资金网站上直接输出打印,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2、项目活动及实际费用支出的相关合法凭证。主要包括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确认书)、展位视频摄制、证书、发票、国际机票、银行转账凭证(支付外汇银行的付汇水单)、护照及签证(出国批件)、认证单位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登机牌(原件)等合法凭证。相关资料须加盖企业印章,核心要件须报送原件电子图片,涉及外文的还须提供翻译。同时要报送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和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含当年度出口退税额)证明材料,补助资金超出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含当年度出口退税额)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的,超出部分不予兑现。

    3、企业需按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要件资料的原件以便核查。申报中的其他要求,参见《全椒县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材料规范》附件。如果缺少展位合同、机票/行程单等影响项目金额确定的要件材料,无法确定的部分不予支持(如展位费、交通费、人员费);缺少参展照片、登机牌、出入境记录等申报材料但能通过其他材料辅助证明参展属实的次要件材料,在原则支持比例基础上相应支持明细部分每项降低5%,最高累计降低20%。

    第十七条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单位获得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企业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依法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

    第十八条  开拓资金要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注重实效,补助资金要充分考虑企业税收等社会贡献度,对国际市场开拓效果不佳、社会贡献度不大的企业相应核减补助资金。县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度要对开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商务和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资金,并在5年内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根据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评审、论证、培训、政策宣传、审计等,经费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可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文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全椒县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商政字〔2018〕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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