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椒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全政办201898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全椒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0     

    (此件公开发布)

      

    全椒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全县各类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全县防范、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及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特种设备事故和调查处理导则》  TSG 03-2015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滁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滁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滁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 9007-2011

    原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规定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可以预见或突然发生的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整合资源。

    1.5预案体系

    1.5.1《全椒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作为县级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之一,是全县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行动指南,是指导各镇、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编制相应预案的规范性文件。

    1.5.2各镇应当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重点明确职责、信息报告流程、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等。

    1.5.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视本单位的性质和特种设备危险源状况,制定工作预案。

    1.6事故风险分析

    全县主要特种设备事故风险为承压类设备的爆炸、泄漏等,可能涉及危化品及易燃易爆品;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或倾覆;大型游乐设施高空困人及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以及其他特种设备的失控故障等。

    2组织机构

    2.1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县市管局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管局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县政府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市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安监局、规建局、公安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民政局、卫计委、环保局、监察委、应急办、消防大队、总工会、供电公司、县政府网站、城管执法局、事发地(镇)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必要时,可及时吸收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作为县应急指挥部成员。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开设。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市管局,由分管特种设备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贯彻市、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加强日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组织建立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演练;掌握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隐患,及时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建立并完善各种应急信息资源系统;指导和督促相关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及时传达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和救援工作情况;综合协调、配合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快速评估;办理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新闻发布和有关综合协调工作。

    2.3.2县应急办: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2.3.3县安监局:加强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参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县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3.4县市管局:负责制订和修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依托大型企业内部救援队,组建特种设备抢险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

    2.3.5县规建局:负责指挥、协调城市燃气事故,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等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供水、燃气等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

    2.3.6县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要求负责管护范围内的市政道路、路灯等公用基础设施的抢修。

    2.3.7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及警戒,加强事故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

    2.3.8县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2.3.9县发改委: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2.3.10县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经费的保障工作。

    2.3.11县监察委:负责对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到位情况、工作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12县卫计委: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应急工作,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疗;指定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负责统计报告人员伤亡情况;组织现场救护和伤员鉴定转移。

    2.3.13县交通局:负责指挥、协调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长管拖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提供吊装大件的汽车起重机和用于倒罐的汽车罐车信息。

    2.3.14县环保局:负责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监测与环境危害监测控制和治理工作。

    2.3.15县总工会: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3.16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电力的供、断电控制工作。

    2.3.17县民政局:协助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救济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2.3.18事发地镇政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协助做好受伤人员救援和后期处理工作。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2.4.1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搜集到事故的最新信息,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县消防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4.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的进展情况。

    2.4.3落实县应急救援指挥部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3预防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县市管局负责实施本县特种设备安全的预警和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建立特种设备数据库,确定重点监控单位和区域;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监测和报告。

    3.1.2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和部门区域内特种设备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究,并及时做出预报,迅速报送重要信息。

    3.2报告

    3.2.1报告责任主体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县市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特种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受理报告并按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以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县人民政府以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照相关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3.2.2报告内容

    受理责任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2.3县特种设备应急机构设立报警电话12365和电子邮箱:qjtzsb@163.coms="lonsun_check_highlight" data-word-index="1">sb@163.coms="lonsun_check_highlight" data-word-index="1">sspan><span class="lonsun_check_highlight" data-word-index="1">b/span><span class="lonsun_check_highlight" data-word-index="1">bspan>@163.coms="lonsun_check_highlight" data-word-index="1">sspan>bss="lonsun_check_highlight" data-word-index="3">sspan>bspan><span class="lonsun_check_highlight" data-word-index="3">@span><span class="lonsun_check_highlight" data-word-index="3">1span><span class="lonsun_check_highlight" data-word-index="3">6span><span class="lonsun_check_highlight" data-word-index="3">3span><span class="lonsun_check_highlight" data-word-index="3">.span><span class="lonsun_check_highlight" data-word-index="3">cspan><span class="lonsun_check_highlight" data-word-index="3">ospan><span class="lonsun_check_highlight" data-word-index="3">mspan><span class="lonsun_check_highlight" data-word-index="3">s="lonsun_check_highlight" data-word-index="1">sspan>b/span>bspan>@163.coms="lonsun_check_highlight" data-word-index="1">sspan>b/span>bspan>@163.com,并向社会公示。

    3.3预警

    3.3.1预警等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依据县特种设备安全监测信息和《全椒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决定进入预警程序。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分别对应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分级具体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3.3.2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县市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研判。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由县应急机构或县人民政府负责向全县或事发地发布。

    3.3.3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特种设备事故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评估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3.4预警公告方式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发布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5预警处置

    对于一般(级)预警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对于较重(级)、严重(级)、特别严重(级)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各级应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送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管局报告情况。事发单位必须在10分钟内向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2即时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4.3先期处置

    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先期处置,当其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镇的,要同时向相关镇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若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台办、外(侨)办或旅游局。

    4.4应急决策

    县市管局或有关部门接到较重(级)级别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按照决策程序,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如下应急处置决定:

    1)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本预案;

    2)对事发地镇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和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向县委和市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波及到相关市(县、区)时,及时予以通报。

    4.5应急响应

    4.5.1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级)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时,应当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对事故进行评估,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生较重(级)级别及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市政府和有关应急机构;当超出县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县政府请求市政府和有关应急机构给予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启动后,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予以指导和支持。

    4.5.2响应级别调整

    特种设备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之时,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当特种设备事故危害已经减缓或消除,应当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4.6应急结束

    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定事故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报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转入常态管理。

    4.7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专家和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公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顺利实施。涉及环境污染的则由环保监测部门发出预报并提出预防措施建议,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安全进行。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安抚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1.2遭受损坏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有特种设备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复,并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5.1.3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由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在完成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5.2调查与评估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政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3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的原则。

    新闻发布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县政府办公室应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理事件的有关部门、乡镇的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由县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安排。

    对不宜公开报道的突发公共事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交通和通信保障

    6.1.1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本县特点建立必要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各镇应添置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保障工作。

    6.1.2县市管局应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情况。

    6.1.3县市管局应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组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防护器材、应急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

    6.2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县市管局应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指导企业建立和制订本企业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方案。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6.4.2定期组织对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处置突发事故能力,力求做到快速出动、正确勘察、有效处置、及时报告,掌握组织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等应急救援技能方面等的综合素质。

    6.4.3演练

    6.4.3.1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综合演练。

    6.4.3.2演练前应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详细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6.5监督检查

    县市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6.6奖惩

    6.6.1对在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以及在事故调查工作中为事故界定、鉴定做出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6.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预案管理

    7.1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管局组织编制和解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并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各镇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