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椒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政办〔2019〕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全椒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7月8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椒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政府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 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34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我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县政府产业基金通过预算安排、投资收益以及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筹集资金。县财政每年投入产业基金 1 亿元(暂定),以后视财力状况适当增加。
第四条 县政府产业基金采取直接或通过设立子基金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政府产业基金构建“1+1+N”的组织架构,即设立1 个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1 个基金法人机构、N 个子基金及运营机构三个层次。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作为产业基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经开区、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金融服务中心、城基公司、人民银行全椒支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基金管委会负责审定产业基金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研究确定项目投资方案,批准设立子基金等重大事项。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
设在县金融服务中心,由县金融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及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并提交管委会审议,受理使用产业基金申请,定期向管委会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事项,对基金法人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七条 基金法人机构由全椒县全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信公司”)作为“母基金管理公司”,代县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基金法人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履行对子基金出资职责;
(2)负责收集和汇总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通过公开方式选配子基金运营机构;
(3)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4)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5)执行管委会决议。
第八条 子基金应依照《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采用有限合伙制方式设立。基金运营机构担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角色。子基金合伙协议中应约定由基金运营机构负责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营管理,并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2)负责收集投资合作意向;
(3)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
(4)拟定投资对象公司的章程或合作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5)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 直接投资
第九条 直接投资以扶持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建设为主,采取股权或债权投资方式。
第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需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在我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下同)不低于5 亿元人民币,改扩建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占地面积)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亩;
(3)税收贡献(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占地面积)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亩。技术含量高、增长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项目(需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直接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股权投资产业基金可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可收取固定回报;债权投资产业基金需收取资金使用费,费率原则上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申请办理程序:
(1)拟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推荐,并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管委会办公室初审通过后,交由全信公司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报管委会办公室。
(3)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形成投资方案后提交管委会会议审定。
第四章 设立子基金
第十三条 全信公司可与上级产业基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具有行业特征的新材料、新能源、农业、文化旅游等子基金,也可以针对特定阶段或投资方向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
第十四条 全信公司在子基金中投资比例不得高于社会资本所占比例,社会资本由基金运营机构募集。
第十五条 子基金投资于我县企业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全信公司出资部分的 1.5 倍。
第十六条 子基金采取社会化运营方式,由全信公司采用公开方式选出子基金运营机构,选聘的运营机构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第十七条 子基金最长期限不超过 10 年,确需延展投资期的,应按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第五章 收益和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全信公司管理政府产业基金发生的费用应专项列支,年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母基金实际投资金额的 0.6%。
第十九条 子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费用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进行支付,原则上按照基金实际到位资金规模和管理业绩确定。
第六章 投资退出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或资金收回。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产业基金退出时,基金公司应商合作对象聘请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参考。投资协议明确退出价格的,按约定价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股权投资产业基金出资部分实现收益的,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可向合作对象让渡部分收益,让渡收益应与绩效目标挂钩。股权投资产业基金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向合作对象支付收益。
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投资协议中载明。
第七章 风险防控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对项目进行直接投资应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1)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一般不超过所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 10%,最高不超过 20%,且投资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
(2)产业基金需用于投资项目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支出。产业基金需设立专户由双方进行监管。投入的产业基金需用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质押,或由合作对象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产业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骗取产业基金投资,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产业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椒县产业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政办〔2016〕72 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