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印发全椒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23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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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县政府办出台《关于印发全椒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意义和过程

    (一)背景意义。

    加强小区配套园建设,既是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方式,也是学前教育公益性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县城区学前教育资源仍不能满足群众需求,公办幼儿园总体上数量偏少,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比例不高。为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5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滁政办〔2018〕5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着力解决好教育民生热点难点问题,加快发展公益普惠幼儿园,彻底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保障幼有所育的要求,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起草过程。

    一是深入开展调研。2019年6月由县教体局联系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7部门对全县小区配套幼儿园相关情况进行摸排调研,全面掌握了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基本状况,存在问题等情况。二是由县教体局认真组织起草,对初稿反复修改,多次组织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椒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二、意见征求及意见反馈

    县教体局以《关于印发全椒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向涉及治理工作的县委编办、县发展改革委、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征求意见,6个部门均反馈无意见。

    三、新旧政策差异与衔接

    (一)条款不同。

    2012年出台的《关于印发全椒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共18个条款。2019年出台的《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椒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共19个条款。

    (二)职责上的不同。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合并,职责主体发生了改变。如原《办法》中第四条:县教育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幼儿园布点规划。

    县建设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幼儿园布点规划和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规模。

    新《办法》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按照公共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将幼儿园布点纳入城市控制详细规划,加强规划管控。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根据幼儿园布点规划和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等。

    (三)新《办法》中增加新内容的条款

    新《办法》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具体要求,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建设规模以及产权无偿移交县人民政府等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将新建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无偿移交县政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用地界限、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

    第十条 对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第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二条 对要求配建幼儿园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第一期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核验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县政府签订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协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提取第一期项目监管资金余额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县政府办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手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核验配套幼儿园移交情况。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这是原《办法》中没有的。

    (四)原《办法》中被删除的条款。

    第三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按照《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要求,“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每3万常住人口建设1所以上不少于9个班建制的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独立建制的幼儿园”、“城区小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和标准配建幼儿园,推进一区一园建设”。

    第三条内容已在相关政策文件中提及,故删除。

    原《办法》中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条款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同时删除。

    (五)没有变动的内容

    原《办法》中第十五条、新《办法》中的第十四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的13个相关资料名称相同,分别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二)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规划核实证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

    (四)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

    (五)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六)消防验收报告;

    (七)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

    (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九)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新旧门牌编号对照表;

    (十)房屋竣工实测平面图;

    (十一)全套房屋竣工施工图;

    (十二)分层或分丘平面图;

    (十三)产权登记需要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关键词诠释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过程中,商品住宅开发小区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安置小区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椒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全政办〔2012〕7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具体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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