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全椒县现代农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2月25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3月5日
全椒县现代农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
为认真落实《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滁发〔2018〕1号),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助力脱贫攻坚,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自2019年起,新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示范区(产业园),以及所在的镇,享受本办法的奖补政策。
第二条 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每个经营主体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三条 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每个经营主体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四条 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每个经营主体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第五条 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产业园)的,所在镇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六条 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级名牌农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第七条 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每个经营主体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八条 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一村一品”示范村的,每个村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由所在镇进行分配。
第九条 由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对各镇(全椒经济开发区)在完成县政府下达的现代农业发展任务基础上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设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综合考核结果每年兑现一次。
第十条 以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同一经营主体奖励资金,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同一类别奖励资金按最高标准兑现。
第十一条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现代农业发展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9年度各镇(全椒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发展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19年度各镇(全椒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
发展任务分解表
单位:个
序号 |
单位 |
家庭 农场 |
农民 合作社 |
县级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 |
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产业园) |
1 |
襄河镇 |
20 |
10 |
3 |
1 |
2 |
古河镇 |
20 |
10 |
2 |
1 |
3 |
十字镇 |
20 |
10 |
2 |
1 |
4 |
石沛镇 |
18 |
9 |
1 |
1 |
5 |
武岗镇 |
18 |
9 |
2 |
1 |
6 |
六镇镇 |
22 |
11 |
1 |
1 |
7 |
二郎口镇 |
22 |
11 |
2 |
1 |
8 |
大墅镇 |
22 |
11 |
2 |
1 |
9 |
马厂镇 |
22 |
11 |
1 |
1 |
10 |
西王镇 |
16 |
8 |
1 |
1 |
11 |
全椒经济开发区 |
0 |
0 |
3 |
0 |
合计 |
200 |
100 |
20 |
10 |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全椒县现代农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