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全椒县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7-08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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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县政府办公室出台《全椒县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有关税收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起草了全椒县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目的意义
      明确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三、意见征求及意见反馈
      5月10日,县财政局联合税务局以公开征求对《全椒县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形式向社会和县直单位、10个镇征求意见。截止6月10日,未收到群众和企业反馈意见,收到县直单位意见一条,已采纳。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建筑企业纳税义务
      外地(指滁州市外,下同)建筑企业来我县、我县建筑企业跨县承揽工程,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在我县履行纳税义务。
      1.凡在我县承揽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含工程施工服务、安装、修缮、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下同)的外地建筑企业,应当持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等资料,向我县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和预缴税款。
      2.凡外出承揽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的我县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向我县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落实税收保障义务,强化源头控制
      各镇、经开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规定,履行税收保障义务。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PPP等政府付费和还款项目,下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下同)应督促中标企业在我县依法预缴或缴纳税款。
      2.房地产开发和招商引资等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所在地镇政府、经开区应当会同县住建局、项目帮办单位,协调房地产开发和招商引资企业,督促项目施工企业在我县依法预缴或缴纳税款。
      3.中央和省市在我县境内实施的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牵头配合部门会同项目建设所在地镇政府、经开区,做好协税工作。
      4.我县建筑企业外出承揽工程,县住建局应督促企业向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依法向我县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强化部门联动,实施综合治税
      1.县发改委(公管局)在办理工程招投标时,应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告知外地施工企业到我县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县住建局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须查验施工企业报验登记情况。对未报验登记的,通知施工企业到县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3.县财政局、县政府平台公司在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时,须要求建设单位凭施工企业在我县预缴税款凭证或在我县设立机构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办理工程款结算。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外地建筑企业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或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提供工作便利。
    五、落实举措
      (一)实施奖惩措施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中央和省市在我县境内实施的项目)建筑业税收奖励政策。承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的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县境内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或分公司,并以其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结算工程款的,给予该施工企业、企业高管和项目建设单位相应奖励:
      (1)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县按规定预缴相关税款之外,单个项目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不含清缴往年欠税、滞纳金等,下同)达到50万元(含)及以上的,按该项目增缴“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施工企业外地高管(人数不超过5人,下同)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3)项目建设单位发挥积极作用,协调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或分公司的,按增缴“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房地产开发和招商引资等非政府投资项目建筑业税收奖励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招商引资等企业,将建安工程发包我县建筑企业(含县外建筑企业在我县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分公司)。
      (1)投资企业奖励。对投资项目在我县年开票结算金额0.5亿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20万元;年度开票金额1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40万元;年度开票结算金额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60万元。
      (2)施工企业及其高管奖励。参照本通知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奖励规定执行。
      (3)镇、经开区奖励。镇、经开区协调投资企业将建安工程发包给我县建筑企业(含县外建筑企业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和分公司)的,该项目施工企业年缴纳“两税”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年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给予镇、经开区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本县建筑企业奖励政策。本县建筑企业(不含县外建筑企业在我县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分公司)年缴纳“两税”在300万元及以上,且在县外承揽工程按规定全部在我县缴纳税款的,按照企业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三)财政、税务、项目建设单位、镇和经开区等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税收流失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批评、通报,直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镇、经开区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税收流失的,相应扣减年度财政收入。
     六、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中所提的建筑企业是指外地(指滁州市外)建筑企业来我县和我县建筑企业跨县承揽工程这两种情况的建筑企业。
     七、新旧政策差异与衔接
      (无,不属于政策修改)
      八、特色亮点

      该管理办法是按照《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规定,全椒县配套制定的针对外地(指滁州市外)建筑企业来我县和我县建筑企业跨县承揽工程这两种情况要求各镇、经开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履行税收保障义务,强化源头控制,明确了建筑企业纳税义务,强化部门联动,实施综合治税,制定了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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