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细则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广德、宿松县体育行政部门,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安徽省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细则》已于2014年6月20日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体育局
2014年6月30日
安徽省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细则
皖体办〔2014〕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我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第三条 安徽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
第四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五条 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六条 根据管理权限,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称号,由省体育局依运动员申请,审核无异议后,向总局申报。
第七条 省体育局审批一级运动员。省体育局授予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审批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为上级单位,则以运动员输送单位为准。
第三章 申 请
第九条 运动员参加“等级标准”规定比赛中运动成绩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申请等级称号。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可申请等级称号的省级比赛,必须是省运会或者列入全省年度体育竞赛计划内的比赛,参加未列入全省竞赛计划的赛事或外省、市、自治区举办的省级赛事所获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条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的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二)成绩证明,包括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第十二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
申请集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部门。
第十三条 运动员代表安徽参加全国比赛达到二级运动员标准的,应向其输送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如参加的为集体项目,需由参赛代表单位出具成绩证明和可审批运动员名单,同时报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备案。运动员达到一级及以上标准的,应向参赛代表单位提交申请。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四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审核部门为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省体育局。一级运动员的审核部门为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二级、三级运动员的审核部门由各审批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材料应当先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相关的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申请一级运动员,申请材料应当先报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第十七条 审核部门应核实运动员的参赛成绩和真实身份,确保申请等级的运动员年龄、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与注册和参赛信息一致。如发现运动员参赛成绩未达标准,或身份信息与注册、实际参赛信息不符,则不予审批等级称号。
第五章 审 批
第十八条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一)公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成绩、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和省体育局办公网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一级运动员审批文件应报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文件应报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三)公布:审批单位将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http://jsdj.sport.gov.cn/)上公布。
(四)存档: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 集体项目实行一次性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第六章 证 书
第二十二条 一级、二级、三级审批单位完成审批工作后,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申领证书,按照《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规定实行统一编号,正确填写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信息,盖审批单位公章和钢印后颁发给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
第二十三条 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办,所载信息以“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或审批单位文件公布的为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省体育局对全省范围内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对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细则或等级标准等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举报。
审批单位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来信地址、电子邮箱地址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省体育局将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省体育局将责成审批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暂停该单位3年以内的审批权。
审批权暂停期间,由省体育局指定其他单位代为行使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省体育局可以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一经查出,审批单位须立即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省体育局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因比赛的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审批问题的,省体育局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省体育局可以暂停该比赛4年以内的等级称号授予资格。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省体育局可以作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主办比赛的组织和管理。因其主办比赛的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审批问题,省体育局责成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省体育局可以暂停该比赛4年以内的等级称号授予资格。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省体育局可作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在审批工作中如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体育局可以责令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加以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或程序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