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来源:全椒县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1-06 22:00 字体【  

皖震发防〔2017〕291号

各市地震局、淮北市防空防震办公室,广德、宿松县科技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为做好取消审批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定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所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对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各地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工作时,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目前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为准,不得擅自扩大安评范围。

二、切实加强项目备案管理

(一)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市级地震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工程项目跨2个及以上省辖市的,须到省地震局备案。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备案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表》(附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质量认证文件和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等。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和3个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专业背景和与本单位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开展安评工作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专用软件系统等。

项目合同书、复印件和项目工作大纲。

(二)各市地震主管部门应建立备案办理制度,强化对评价单位备案材料的审查力度。各市地震主管部门在安评项目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抄报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评价单位或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的,由市县地震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各市县地震主管部门应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的监管,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质量。

三、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诚信体系

(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需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目前按照中国地震局下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执行。地震安评工作目前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要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坚决抵制恶性竞争,为委托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基本信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及其业绩情况,将向社会公示公开,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安徽省地震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诚信档案,将查实填报虚假信息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和从业人员列入异常名录,将查实违法违规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和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对列入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限制其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各单位需将此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县、区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将通知要求传达至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含地震区划、地震活断层探测)工作的单位。市县地震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管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联系电话:0551-62528633, 联系人:王璐。

特此通知

安徽省地震局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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