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县范围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襄河屠宰场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农村家庭自宰自食的除外)。凡是在定点屠宰场以外场所私自屠宰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关闭非法屠宰场点,自行拆除屠宰设施设备。逾期未关闭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拆除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查处。
二、本县范围内各农贸市场、生鲜超市、专卖门店、猪肉摊点和餐饮服务等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营、加工来自定点屠宰场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凡经营、加工的生猪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无动物产品检疫印章、无肉品品质检验印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生猪屠宰活动提供场所,不得为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提供储存冷藏设施。
四、坚决严厉打击屠宰、经营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以及屠宰、经营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0550-5011453),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椒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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