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椒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政办﹝20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全椒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31
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椒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章 出资人代表机构和一般监管规定
第四条 县政府代表国家对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委或有关主管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出资人代表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突出以管资本为主的工作职能。
第六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县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严格规范出资人代表机构、股东(大)会、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有效履职。
第七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制定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和管理方式,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分配和监管机制。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县属国有企业章程,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董事会建设,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接受股东(大)会、监事会监督。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可根据需要,结合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的要求,投资设立子企业,企业的法人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各级子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二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其中,重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县委任免或推荐:
(一)任免县属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县属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会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县属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县属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四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建立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依据考核结果,决定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负责指导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县属国有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七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县属国有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县属国有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出资人代表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县属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县属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出资人代表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出资人代表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出资人代表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出资人代表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决定县属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县属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按规定履行决策后,由所出资企业报出资人代表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县属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可以对具备条件的县属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县属国有企业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被授权的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国资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的产权登记活动。
县国资委协调处理县属国有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和县属国有企业应当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
第二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县属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并对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县国资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集、审核、汇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向县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出资人代表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投资完成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九条 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以及社会监督。县政府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其因违规决策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违法干预县属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党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出资人代表机构管理重点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
出资人代表机构 |
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 |
县国资委 |
全椒全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县财政局 |
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县财政局 |
全椒水务有限公司 |
县住建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