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全椒县农业农村局:解读《关于印发全椒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11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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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全椒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全政办〔2021〕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在重申原有政策的同时,充实了土地管理法新修订的相关内容。2019年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2020年5月11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规范。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21年2月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出台《全椒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严格实施村庄规划。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依法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管理。 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是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在5种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要求。市县政府可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分户建房条件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农户书面申请→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村级组织审查、报送。 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村级组织向乡镇政府报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是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部门联审→乡镇审批。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市县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简易审批程序。 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共有6种情形不予批准。 及时申报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次性或分批次向省或设区市申请办理。

    四是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与使用管理。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县级政府组织制定审批办事指南,乡镇政府建立一站式服务制度和部门并联审查审核机制;乡镇政府在受理申请后,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现场勘查。 积极主动公开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县级政府组织建立“县、乡、村”三级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及时公开审批结果。 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管理。经批准用地建房后、农户建房过程中、农户建房结束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落实“三到场”要求加强监管。 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县级政府建立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将农村宅基地执法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乡镇政府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村级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

    五是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理历史遗留的超占宅基地问题。对2020年1月1日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在县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妥善处理。积极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

    五、保障措施

    (一)县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农村宅基地执法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推行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二)镇人民政府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定1名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协管员是宅基地属地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宅基地日常监管工作。协管员要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用地建房线索和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利于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受理群众举报。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设立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五)纳入征信管理。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新建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第十六条  分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村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批准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2020年1月1日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处置办法,分类认定,妥善处理。

    (四)违反本规定,异址新建住宅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原宅基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回原宅基地,限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政策解读咨询联系单位:全椒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王文明  电话 0550-501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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