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椒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政办2021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全椒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椒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645号)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29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秘〔202091号)精神,进一步管好、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并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的县道(含已纳入省级规划的地方管养国省道)、乡道、村道的日常巡查与养护管理。农村公路巡查与养护包括路基、路面、边沟、边坡、公路用地、桥梁、涵洞、渡口、公路标志标牌、交通安全设施、公交站台等其它辅助建筑物。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聚焦解决农村公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着力提升农村公路管养水平,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智造强县、康养福地现代化新全椒提供坚实的交通运输基础保障。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四条 建立统筹督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基本形成,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2022年,全县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力争达到90%。

    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第四章  管理养护体制

    第五条 县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路长制,设立县路长办公室,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总路长,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县道(含已纳入省级规划的地方管养国省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行业管理指导工作,监督县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定农村公路管养有关制度,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养护计划,加强镇村养护管理机构业务指导和政策引导;会同县财政局开展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考核资金绩效评价。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县级养护补助资金,指导和监督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县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科学技术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县级有关配套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设立乡镇路长办公室,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路长,建立并落实乡村道路专管员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好乡道的日常养护,指导并监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由其主要负责人担任村级路长,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第五章  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八条 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资金筹集机制,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省、市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县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四)村(居)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和政府奖补相结合方式筹集的可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县政府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建立与农村公路里程、地方财政、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整年限不超过5年。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2021年起,县财政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县、乡村道的日常养护。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开展考核,形成长效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与有关上级补助资金挂钩。县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第六章  建立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严格按照县级实施办法要求,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各等级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推行零星小修与日常保养划片区捆绑招标;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制定专项方案,尽快补充完善。公安机关要积极探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县有路政员、镇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能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农村公路路产登记,全面开展农村公路巡查、监管、行政许可,坚决制止损坏公路行为,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

    第十六条 全面开展四好农村路省级示范县创建。结合实际,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能力,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打造绿色生态、安全畅通、美丽舒适的路域环境,为广大群众提供良好的公路出行条件。

    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绿色生态、创新驱动原则,充分利用旧路资源,强化公路养护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加强质量监管,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运营养护成本;积极构建农村公路沿线和谐生态,加强公路两侧造林绿化和原生植被保护。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面开展四好农村路创建,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水平。

        第七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全县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所属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具体负责对所辖县道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县道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每季度对乡道、村道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做好乡、村道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分别对乡、村道路每月进行一次自查,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畅通。农村公路养护考核评定结果报交通运输局备案,作为拨付日常养护补助资金的依据,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预防性养护、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和安全保障工程。养护工程按照县道(含已纳入省级规划的地方管养国省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由乡镇年初提出养护工程计划,县交通运输局向上争取项目和奖补资金,差额部分由各镇人民政府自筹解决。工程项目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也可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路面清扫、路肩培护、边沟清理、边坡清理、小型垮方处理等)按其属性,县道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与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政府和所属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照定路段、定人员、定责任、定标准的要求,县道、乡道、村道养护应做到有专人管护及巡查。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采取个人承包养护、群众集中进行季节性养护、专业养护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县、乡、村三级管理机构应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和辖区农村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分别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安全通行。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根据全县绿化规划进行全域绿化,县道县植、乡道乡植、村道村植。镇、村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第八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实行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县交通运输局和各镇要按照《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破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设施。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路产路权执法管理,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县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确需在公路两侧实施工程建设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源开采需途经农村公路时,有关部门应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必须在规划审批建设前征求县交通运输局的意见,造成农村公路毁损的,严格按照谁毁损,谁修复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可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道路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限制超限超载车辆通行,但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森林防火、抢险救灾救援等应急车辆的通行需要,且不得向通行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不断增强公路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对举报者实行奖励。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战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先行工程,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同步部署落实。要围绕改革主要工作,综合运用多种媒介载体,准确解读政策举措,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要纳入政府年终绩效考核和四好农村路创建工作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干部绩效、财政补助资金挂钩。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对乡(镇)管辖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乡(镇)政府所辖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或人员,对所管辖区的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巡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条 各镇、县交通运输局要围绕路长制、养护生产模式创新、信息化管理、美丽农村路、资金保障、投融资机制创新、信用评价机制、政府考核等主题积极开展试点创建工作。县政府将择优遴选部分试点加强跟踪指导,将示范性强、可复制的试点经验推广全县,继续推动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以试点、示范为引领,全面提升我县农村公路的服务能力和品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总路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椒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全政〔2009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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