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椒县城市公益性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9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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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全椒县城市公益性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9日


    全椒县城市公益性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公益性骨灰堂管理与服务,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对公益性殡葬设施需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规,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监督和指导县殡仪馆做好城市公益性骨灰堂管理服务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全椒县城市公益性骨灰堂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服务的非营利性骨灰存放公共设施,不得开展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城市公益性骨灰堂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严禁提前预购、违规经营、变相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安放格位。

    第二章  城市公益性骨灰堂管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去世后,其亲属需持本人身份证、逝者身份证、死亡证明到县殡仪馆(县城市公益性骨灰堂管理服务部)办理骨灰安放登记,遗体火化后骨灰按规定程序进行安放,骨灰堂管理服务人员要为丧属办理《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安放证》骨灰安放后要及时将信息录入全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第六条县殡仪馆是城市公益性骨灰堂服务与维护的实施主体,在县民政局监督与指导下,县殡仪馆明确专人负责骨灰堂选格位登记、安放、祭扫、绿化修剪、设备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规范提升城市公益性骨灰堂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庄重感、仪式感。县殡仪馆应向丧属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骨灰堂管理制度,严禁在骨灰堂室内或室外燃放鞭炮、焚烧纸币、扎灵、奏乐等活动。

    第七条 城市公益性骨灰堂收费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委核定,按非营利并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对外经营。在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格位价格和投诉电话。

    第八条城市公益性骨灰堂严格按照《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用于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维护与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 县殡仪馆加强对城市公益性骨灰堂格位销售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等整理归档。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公益性骨灰堂所用土地为国家(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格位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缴纳管理维护费。逾期六个月不办理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益性骨灰堂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机构运营安全。

    第十二条 针对特殊困难弱势群体、对国家与社会有特殊贡献、殡葬整治拆除违法违规殡葬设施迁移安置骨灰等原因选择城市公益性骨灰堂格位安放骨灰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减免格位费与管理维护费:

    (一)享受五保待遇,无法查实身份、住所、工作单位和社会关系人员,无法确定赡养人和抚养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员,可在城市公益性骨灰堂设置免费区域,免交格位费与管理维护费。

    (二)见义勇为牺牲与遗体器官捐献人员在城市公益性骨灰堂选择任何一个空置格位安放骨灰,在享受殡葬惠民政策后,可免交格位费,但需按规定缴纳管理维护费用,一次性交纳不超过20年。

    (三)低保户、困难残疾人、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新去世人员骨灰选择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安放,格位费与20年管理维护费按照惠民价的50%缴纳,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凭低保证、困难残疾人凭残疾证、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退役军人优待证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办理减免手续。因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城市与道路建设等原因拆除散埋乱葬墓穴选择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安置骨灰的,由村、镇出具骨灰迁移安置证明,格位费与20年管理维护费按照惠民价缴纳。

    (四)同时享受多个困难补助人员去逝选择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安放骨灰的,不重复给予减免。其他特殊个案新去逝骨灰选择城市公益骨灰堂格位安放骨灰,申请殡葬惠民价与减免费用的,由个人申请,镇、村(居)出具证明,报县民政局党组研究后给予批复。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与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对私下转让、炒卖骨灰安放格位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祭祀活动中进行明火祭奠、损坏公共设施或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伤害等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骨灰堂服务管理单位未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销售格位,未将有关事项向用户公示的,超标准收取格位费与维护管理费,哄抬格位价格和实施价格欺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应当遵守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违规殡葬行为未及时制止、纠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椒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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