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椒县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
警示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政办〔201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全椒县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暂行办法》已经5月6日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椒县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
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镇和县经济开发区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责任,防范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化解土地信访矛盾,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原则,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今第 15 号)和《滁州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暂行办法》(滁政办〔2011〕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以下简称“警示约谈”),是指针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对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实施的警示谈话。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经县政府批准后第三条由县监察局和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县经济开发区,进行警示第四条约谈:
(一) 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在所辖行政区域内一个自然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 10%以上的。
(二) 落实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等不力,没有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的。
(三)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及时制止、不及时报告不及时处理的。
(四) 因土地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涉及土地违法违规信访问题较多,因处理不当、处理不力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六) 其他有必要警示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 警示约谈的要求
(一) 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就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情况召开碰头会,对确需进行约谈的,共同拟定约谈方案,将约谈的对象、内容和方式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约谈后根据警示约谈情况形成《警示约谈纪要》,报县政府。
(二) 被警示约谈的镇、县经济开发区应按约谈要求在10天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情况、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整改情况等相关材料。
(三) 在收集、汇总和综合分析被警示约谈镇、县经济开发区报送的相关统计报表和材料基础上,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整改意见。
第六条 警示约谈的程序
(一) 县监察局在接到县政府批准约谈方案后,下达书面约谈通知书,提前10天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内容。
(二)警示约谈由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主持,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县国土资源局通报被约谈人所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情况,提出整改期限和要求,并下达书面整改意见。
(三) 形成约谈记录。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按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在完成整改工作后的15个工作日向县监察局和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的整改报告。
第八条 实施警示约谈后,县监察局和县国土资源局要跟踪监督被警示约谈单位或个人整改落实工作,对整改效果组织检查验收和评估,并书面报告县政府。
第九条 对土地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土地信访问题突出的,县监察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可报请县政府,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直接组织警示约谈。《警示约谈纪要》及时通报全县。
第十条 对于经两次约谈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或约谈对象无故连续两次未赴约谈的,视为拒不改正,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一条 警示约谈不代替依法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