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椒县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政办〔202135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全椒县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椒县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全县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宇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20201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违法占地建房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 含住房用地,下同) 等问题

    第二章 超占面积问题的处理

    第三条 198831日《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 办法》实施前已使用,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宅基地,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但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超出部分只调查登记不确权发证

     

    第四条198831日《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后至20201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160平方/户)的,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超占部分只调查登记不确权发证

    第五条 农户现有家庭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而未分户现有宅基地超过单户面积标准,按以下办法处:

    (一) 未超过分户合计面积标准的,根据农户申请,可分户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也可按一宗地确权登记发证,并在记事栏中据实填写原因

    (二) 超过分户合计面积标准的,按分户合计面积标准根据农户申请,可分户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也可按一宗地确权登记发证,超出部分,只调查登记不确权发证,可自愿有偿退出

    第三章 “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

    第六条 农户因规划调整、项目实施等原因易址新建住宅该户原有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第七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自建、买卖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根据村民意愿选择一宗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其他住宅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不愿退出的按有偿使用处理只调查登记不确权发证。

    第八条 因继承形 “一户多宅”的,按自愿有偿退出处

    ;不愿退出的予以确权登记,并在记事栏注记

    第九条 经批准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形成一户多”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 实际用途为集体经营性的,不认定为宅基地,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规定处理

    (二) 实际用途为住宅的,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不愿退出的按有偿使用处理,只调查登记不确权发证

    (三) 实际用途为集体经营性和住宅混合用地的,可根据主要用途选择其中的一种,如选择集体经营性用途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如选择住用途的按本条第二款处理

    第四章 违法占用宅基地问题的处理

    一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 所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的,且“一户一宅”的经使用人申请,报(含涉农社区)、镇审查同意,在规定面积标准内依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二) 所占用的宅基地不符合规划的,但属“一户一宅的,经调整后符合规划的,按本条第一款办理:规划不能调整的,只调查登记不确权发证。

    (三) 违法占用宅基地属“一户多宅”的,符合规划的确实不愿退出的,按有偿使用处理,只调查登记不确权发证不符合规划的,依法限期拆除

    第十一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法占地建房的,一律依法限期拆除。

    第五章 其他情形的处理

    第十二条 宅基地转让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 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且符合村庄规划的,予以确权发证,不符合规划的,只调查登记不确权发证,待规划调整后,再予确权发证。

    (二)受让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符合规划的按有偿使用处理,只调查登记不确权发证不符合规划的,依法限期拆除

    第十三条 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转非后继续在原宅基地生产生活,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第十四条 已确权发证的宅基地,原则上按原证载面积子以确权发证有下列情形的:

    (一) 调查面积小于原证载面积的,确属原证载面积有误的,按实际调查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 调查面积大于原证载面积的,按原证载面积进行确权发证超过原证载面积的部分,只调查登记不确权发证

    第十五条 购买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 (包括村委会办公室、村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等 ),按下列办法处: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作为宅基地使用,且是“一户一宅”的,补办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规定标准面积内的部分确权发证过规定面积的部分按自愿有偿退出或按有偿使用处理,只调查登记不确权发证。

    (二)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用于住宅的,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不愿退出的,按有偿使用处理,只调查登记不确权发证。

    (三)作为经性用地使用的,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农户建房用地,镇、村及相关部门收取各种费用无论是否办理过审批手续,只要符合规划且是“一户一宅”的,在规定标准面积内,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发不符合规划但属“一户一宅”的,只调查登记不确权发证,待规划调整或重新分配宅基地建房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因实施土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美好乡村建设等,镇、村组织拆迁集中安置的,两户以上村民共同使用一宗宅基地,按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分摊面积,确权登记发证。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宅基地合法权属来源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证》

    (二)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用地批准通知书、已经批准的审批表、1986年非农业建设用地清理台账等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个时期政府或国土资源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拨(划拨、出让、处置) 土地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椒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暂行二年,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