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椒县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政办﹝20216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全椒县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3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椒县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属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县政府授权,由县国资委、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统称“出资人代表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县属企业”)中由县委、县政府或出资人代表机构管理的,包括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根据管辖范围,分别组织实施县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第四条  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三)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坚持分类管理。建立与企业功能性质、资产和收入规模、职工人数等差异化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五)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六)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经营业绩年度与任期考核

    第六条  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考核一般以三年为考核期。任期内调离、退休或终止的,任期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

    第七条  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行分类考核。商业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

    第八条 商业类企业年度考核指标由净利润、经济增加值、成本费用率三项确定指标和一项自选指标组成,自选指标由出资人代表机构根据企业管理中存在短板问题确定;任期考核指标由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三项确定指标和一项自选指标组成,自选指标由出资人代表机构根据企业特点,选择一项能够反映企业可持续能力的指标。

    第九条 公益类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分为社会效益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包括公益性业务完成情况和保障能力,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包括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和成本控制指标。任期经济效益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运营效率等指标。

    第十条 年度考核对企业在新产品开发、科技创新产品(服务)质量提升、任务交办方面取得的成绩进行考核加分,对企业出现安全生产、环保保护、社会稳定等责任事故,以及巡察、审计、国资监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等情况进行考核扣分。

    第十  年度和任期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根据得分情况,ABCD四个级别:  

    (一)考核分数大于或等于90分的为A级

    (二)大于或等于80分小于90分的为B

    (三)大于或等于70分小于80分的为C

    (四)小于70分的为D级。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  经营业绩指标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企业于考核期初,按照出资人代表机构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出资人代表机构

    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原则上不低于任期前三年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的平均值。新成立企业指标参照省内或市内同行业确定。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出资人代表机构根据企业运营环境,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任务,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进行审定。

    (三)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出资人代表机构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任期)经营业绩各项考核指标。

    第十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企业对上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出资人代表机构做出书面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任期)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年度(任期)内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

    4.经营活动中存在问题及主要原因;

    5.采取措施和意见建议。

    (二)出资人代表机构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意见其中县委、县政府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第四章  薪酬核定

    第十四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十五条  县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县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以不超过上年度全县或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进行确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县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最低不低于1,最高不超过2

    1.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为1

    2.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1.25+0.25*(考核分数-70/10

    3.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1.5+0.25*(考核分数-80/10

    3.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1.75+0.25*(考核分数-90/10

    县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所在行业以及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其中公益类不超过1最低不低于0.5

    (三)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县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薪酬总收入*30%*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100

    非县属重点企业负责人不发放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六条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在年度(任期)考核后兑现。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县属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作为企务公开内容,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本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发挥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定期对县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自行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水平和自行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违规发放的薪酬,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其他相关负责人20%的当年绩效年薪。

    (三)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或企业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不稳定事件等需承担相关责任的,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绩效年薪的10%-30%。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当年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县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所在企业按规定列支,应由个人缴纳承担部分由企业从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更、企业资产重组或整体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出资人代表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业绩考核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期内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其原任职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一般不作调整。

    第二十二 县国资委管辖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薪酬相关基数(系数)报政府审批,其他出资人代表机构管理的企业报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应于生产经营类县属企业,其他类型县属企业经营业绩和薪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试行,试行三年。

     

    附件1: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1.净利润,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年度报表(集团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年度净利润计算应加上经核准的企业当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新增研发支出,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和政府补贴。

    2.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机会成本)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发费用)*1-所得税税率

    资本成本=国有资本及权益*5%

    3.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研发费用)*100%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相乘后开三次方。客观因素扣除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执行。

    5.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年度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年总资产周转率=(三年营业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100%

       6.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

    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