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椒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

    和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政办〔202035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全椒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已经57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椒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和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及经营业绩考核,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投融资能力,防范投融资风险,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县城基公司薪酬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原则。

    (二)坚持激励约束、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依法依规考核原则

    第四条 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县国资委牵头负责,县人社局,县审计局配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五条 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薪酬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根据公司资产规模、经营业绩、全省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一年一定。具体年薪标准在年度目标责任书中确定。

    第六条 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指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基本年薪=年度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年薪标准×60%

    (二)绩效年薪是指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的收入。绩效年薪=年度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年薪标准×4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际得分与考核总分的比值,比值最高不超过1.2。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八条 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原是行政事业工作人员的,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与财政供给脱钩,原单位不再发放任何工资和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按原有身份办理,缴费基数按原单位工作人员标准确定,由县城基公司和其本人按规定共同缴纳。

    第九条 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按最高职务确定年薪

    第十条 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任职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融资额,融资成本,资金投放金额、主管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经济指标

    (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县委、具政府交办的任务完成情况、重要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及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合规经营等。

    第十二条 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确定程序

    (一)报送考核目标建议值,县城基公司应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将下一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报县国资委。

    (二)核定考核目标值。县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确定。

    (三)签订责任书。县国资委与县域基公司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十三条 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公司自评。每年1月底前,县城基公司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总结和分析材料,报县国资委

    (二)委托审计,县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三)考核计分,县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按照考核评分细则,对公间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记分。

    (四)报批县国资委将县城基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兼职的下属全资、控股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在核定的薪酬及按照规定进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取得的收入之外,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

    第十六条 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应当接受县国资委、县人社局、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责今退回违规所得,并给子相应政纪处理:

    (一)超标准发放薪酬的;

    (二)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奖金的

    (三)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致使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真实的;

    (四)其他违规取得收入的。

    第十八条 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酌情扣减当年绩效薪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当年的全部薪酬。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县城基公司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县国资委应当依据中央和省市县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调整完善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城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考核目标值产生重大影响的,由公司提出,经县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可适当调整目标值:

    (一)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出现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三)存在公司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不可比因素的;

    (四)公司发生重大结构调整的;

    (五)其他影响目标实现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需要变更年度责任书内容的,县城基公司应当于每年的930日之前向县国资委提出。

    第二十二条 县城基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标准分别为主要负责人年薪标准的90%70%60%其他岗位人员年薪标准由县城基公司根据劳动力市场价格和公司经济效益情况研究决定,报县国资委备案。县城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同各层级薪酬管理和业绩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各层级人员薪酬,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三年,自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止,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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