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椒县税融通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6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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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政办〔2022〕34号

     

    关于印发全椒县税融通业务实施方案的

    通知

     

    为鼓励企业诚信纳税,有效缓解诚信纳税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根据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和《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金〔2015〕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业务定义

    “税融通”业务是指银行或融资担保公司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向依法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或担保。

    、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县政府建立“税融通”业务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全县“税融通”业务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分管副县长为召集人,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经信局、县市场管理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人行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

    财政要发挥牵头单位作用,负责依法依规协调规范推进各项工作,指导监督县担保公司开展“税融通”业务落实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税融通”业务风险补偿资金。

    税务局负责纳税企业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积极与业务经办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共同做好业务办理工作。

    县人行负责利用中小微金融服务平台发布公示信息,支持银行为“税融通”客户企业开立专户,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

    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督局、县企业服务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政策宣传,扩大企业知晓度,推动业务开展。

    县担保公司负责对需要担保的申请企业情况的生产经营、涉法诉讼、资信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报请评审会通过后,办理担保手续。

        、服务对象

        “税融通”业务面向全县具有2年及以上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等要求,且贷款用途为合法生产经营(国家明禁的淘汰类、产能落后、环保不达标产业不在支持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承办主体

        全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均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税融通”业务。

        、贷款(担保)额度

        单户企业“税融通”业务贷款(担保)余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按其近2年年均纳税额的1至5倍核定。贷款(担保)额度一年一核,一个年度内可循环使用。

        、融资成本优惠和反担保措施豁免

        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由银行对其直接发放信用贷款,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不再要求中小微企业提供抵(质)押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降至不超过1%。银行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业务流程

    (一)核定公示。每年四月份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上一年度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后,由相关成员单位持单位公函或书面申请、签订《税费数据使用保密承诺书》后,由县税务局向联席会议提供B级以上中小微企业纳税信用登记评定信息。

    相关金融机构需获取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中小微企业最近两年纳税记录的,可以要求企业自行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打印出具文书式完税证明,也可以持企业出具的同意提供纳税人税费数据的授权委托书,由县税务局向联席会议提供纳税人最近两年的纳税记录。

    ()申请贷款。已核定信用贷款(担保)额度的中小微企业,可向主办银行直接申请贷款;需要担保的,县企业融资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企业的生产经营、涉法诉讼、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核,在单户最高额度内,确定具体担保额度。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专门开发“税融通”担保产品,制定制式担保合同,委托银行受理。

    )单独信贷审批。经办银行对“税融通”就单独流程、单独考核、单列额度,及时向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并提出申请的企业发放贷款。从小微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办理时间不多于5个工作日。

    、风险处置

    “税融通”业务出现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风险补偿纳入政银担“4321”风险分担体系。

    九、注意事项

    (一)确保信息安全。税务部门要与业务经办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合法、合规使用涉税信息。需经纳税人授权的信息提供,税务部门应提前取得纳税人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书。

    (二)严控贷款风险。“税融通”贷款企业应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对严重违法违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银行应对贷款用途真实性和合法性跟踪检查,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加强借款企业贷中、贷后监控,强化对借款企业现金流量和企业日常纳税行为的监测分析。支持银行为“税融通”客户企业开立专户,成为企业的主要结算银行,实施全流程资金管理,做到封闭运行。做好“税融通”业务不良贷款统计工作,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监管派驻机构报送。严厉打击欺诈、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行为。

    (三)注意宣传引导。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向纳税人介绍“税融通”业务,可制作宣传品摆放在各业务经办窗口,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税融通”信息服务。各有关部门应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积极宣传“税融通”业务,提高知晓率和影响力,营造诚信纳税、融资受益的良好氛围,展示政府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视和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传播正能量。

    十、2015年11月18日发布的《关于转发全椒县“税融通”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政办〔2015〕85号)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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