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22-11-30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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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科技创新步伐,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拟修订《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围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前反馈至县科技局办公室(政务中心8号楼803室)或拍照扫描发送至邮箱qjxkjj@163.com

    联系电话:0550-2307569、2307568

     

    附件:1.关于修改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的起草说明

          2.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关于修改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

    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和依据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滁政〔2022〕53号)文件精神,结合全椒实际,需修改我县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内容。

    二、征求意见情况

    奖励政策修订稿已征求县直有关部门、重点科技企业意见,并经县司法局法律审核,形成提交今天会议研究的讨论稿。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将我县科技创新个别政策奖补范围调整到与市科技创新政策一致。

    1.将原《政策》第二条的“对企业建设的,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根据滁政〔2022〕53号文件第七条精神,调整为新《政策》第二条:对县域内企业建设的,被新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学科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将原《政策》第二条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根据滁政〔2022〕53号文件第七条精神,调整为: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将我县少量科技创新政策的奖补条件、标准调整到与市科技创新奖补条件、标准一致。

    1. 根据滁政〔2022〕53号文件第二条精神,在新《政策》第八条增加第一款内容:对上年度全市纳统研发经费支出前100名企业,给予新增研发投入部分最高3%的奖补;对上年度纳统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10%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投入部分最高5%的奖补。市、县财政按3:7实施配套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2.将原《政策》第十一条“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全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团队,符合以下条件的,择优推荐申报市天使资金项目(特别优秀科技团队“一事一议”):(1)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在全注册成立3年以内;(2)科技团队核心成员应不少于3名,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丰富管理经验,有较好合作基础;科技团队累计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且科技团队领军人直接持有其创设公司的股份。(3)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扶持资金的50%;(4)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调整为新《政策》第十一条:鼓励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全创新创业,择优推荐申报市天使项目,市天使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形式,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县财政根据上市进度、地方贡献给予奖励。

    市天使项目支持对象为: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县独立创办公司或与我县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包括:“两院”院士、国家重点行业领军人才;国内外优秀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高管人员或高校、科研院所副高以上科技人员及其他优秀创新型研发项目负责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用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以及研发技能等入股,团队在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三)新增加条款或内容。

    1. 在新《政策》第二条中增加: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 在新《政策》第二条第二款中增加:工业设计中心。

    3.在新《政策》第三条中增加: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性中试基地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 在新《政策》第五条中增加: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联合体,给予100万元奖励。

    5. 在新《政策》第十条中增加: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5万元。

    6.在新《政策》第十二条中增加: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7. 在新《政策》第十六条中增加:采取市、县共建共担方式,按照滁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对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技术服务给予补助。

    8. 在新《政策》第二十一条中增加:支持发展科技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35万元、15万元奖补。对在省、市组织的科技服务机构运行情况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补。

    9.在新《政策》第二十二条中增加:加速器。

    (四)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1.将原《政策》前言中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安徽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皖小康〔2020〕2号)、《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滁政办〔2016〕26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滁州市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八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滁政办秘〔2019〕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椒实际,制定如下政策:”在新《政策》前言中调整为:根据《安徽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皖小康〔2020〕2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滁政〔202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椒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原《政策》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被市院士助滁项目立项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5万元。”因市院士助滁项目不再立项,在新《政策》第二条第一款中调整为: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3. 将原《政策》第四条中的“企业与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发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项目且投入生产的,分别按实际付款给予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经费的1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并入到新《政策》第十七条并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见第17条。

    4.将原《政策》第六条“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鉴于工作需要和新要求,调整为新《政策》第六条:对新获批的市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将原《政策》第八条第一款“对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经费)支出超过500万元且排名前1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排名第11名至第20名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调整为新《政策》第八条第二款:对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经费)支出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排名前1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排名第11名至第20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将原《政策》第八条第二款“对上年度R&D经费支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研发费用奖励;对上年度R&D经费支出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研发费用奖励;对上年度R&D经费支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增幅超过30%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研发费用奖励。”为明晰申报条件,调整为新《政策》第八条第三款:对连续两年R&D经费支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研发费用奖励;对连续两年R&D经费支出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研发费用奖励;对连续两年R&D经费支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增幅超过30%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研发费用奖励。

    将原《政策》第八条第三款“上述两种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用于研发项目”,修改为新《政策》第八条第四款:上述奖励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为奖补依据,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用于研发项目。

    6. 将原《政策》第九条中的“进入全国赛区赛的,给予10万元奖补;进入省级赛区赛的,给予5万元奖补;对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决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因原表述有理解歧义,在新《政策》第九条中调整为:进入省级赛的,给予5万元奖补。对获得省级决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进入全国赛的,再给予5万元奖补。对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7. 将原《政策》第十九条“对在全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等先进科技成果并在全转化、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并入原《政策》第四条内容后,结合考核需要,在新《政策》第十七条中调整为: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对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企业10%的补助。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再给予企业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8. 将原《政策》第二十七条“上述各项奖补省市有奖补的,需在获得省市奖补的前提下给予奖补。县财政奖补资金包括市财政给予的奖补资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除外)。” 调整为新《政策》第二十三条:上述各项奖补省市政策规定需县财政配套的,按省市政策规定执行,县财政奖补资金总额包括市财政给予的奖补资金。

    9. 将原《政策》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全椒县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全政办〔2017〕80号)不再执行。”为前后政策的执行顺利衔接,修改为新《政策》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全椒县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全政办〔2021〕4号)不再执行。

    (五)删除部分条款。

    1.鉴于省《安徽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皖小康〔2020〕2号)已不再对企业购置研发设备进行补助,删除原《政策》第十二条对《滁州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暂行办法》(滁办发〔2017〕12号)所列高层次人才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县创办企业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高校、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县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在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兑现。

    2.鉴于难以操作,一直未执行过,删除原《政策》第十三条“对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增幅超过30%、40%、50%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且增幅超过15%、20%、30%的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不重复享受)。” 

    3. 鉴于省政策不再执行,删除原《政策》第十八条“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险种的科技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4. 鉴于新产品认定省科技厅不再开展,删除原《政策》第二十一条“对企业当年认定的省级新产品或通过科技成果评价的新产品,进行省科技成果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原《政策》第二十二条“对企业产品当年取得行业准入证书且进行省科技成果登记的,给予5万元补助。”

    5. 鉴于不便实施,一直未执行过,删除原《政策》第二十三条“企业当年登记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奖励。”

     

     

    附件2:

    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安徽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皖小康〔2020〕2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滁政〔202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椒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一)县政府安排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全县科技创新发展。

    二、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二)对县域内企业建设的,被新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学科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质检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上述平台在参加国家、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企业建设的,被新认定为市级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博士创新工作站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2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性中试基地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来我县设立科研机构,给予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的1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五)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联合体,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对新获批的市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七)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其首批实际国拨到账经费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支持企业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给予等额省拨经费支持;对企业上年度争取到省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给予首批经费到账额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八)对上年度全市纳统研发经费支出前100名企业,给予新增研发投入部分最高3%的奖补;对上年度纳统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10%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投入部分最高5%的奖补。市、县财政按3:7实施配套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对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经费)支出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排名前1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排名第11名至第20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连续两年R&D经费支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研发费用奖励;对连续两年R&D经费支出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研发费用奖励;对连续两年R&D经费支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增幅超过30%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研发费用奖励。

    上述奖励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为奖补依据,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用于研发项目。

    (九)支持企业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省级赛的,给予5万元奖补。对获得省级决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进入全国赛的,再给予5万元奖补。对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十)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国家、省奖金的50%给予奖励。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团队内部分配比例按照成员贡献大小,由其自行协商分配)。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5万元。

    四、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十一)鼓励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全创新创业,择优推荐申报市天使项目,市天使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形式,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县财政根据上市进度、地方贡献给予奖励。

    市天使项目支持对象为: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县独立创办公司或与我县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包括:“两院”院士、国家重点行业领军人才;国内外优秀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高管人员或高校、科研院所副高以上科技人员及其他优秀创新型研发项目负责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用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以及研发技能等入股,团队在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五、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

    (十二)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六)采取市、县共建共担方式,按照滁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对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技术服务给予补助。

    六、推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十七)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对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企业10%的补助。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按合同实际成交额,再给予企业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审定动植物新品种且进行省科技成果登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七、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

    (十九)对企业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0万元。

    八、推进新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二十一)支持发展科技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35万元、15万元奖补。对在省、市组织的科技服务机构运行情况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补。

    (二十二)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孵化器,加速器,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

    九、其他

    (二十三)上述各项奖补省市政策规定需县财政配套的,按省市政策规定执行,县财政奖补资金总额包括市财政给予的奖补资金。

    (二十四)本办法所述各项奖补与县政府已出台的其他财政奖补(包括各项招商引资协议约定)重复时,以较高标准执行。

    (二十五)本办法发布之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政策,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二十六)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全椒县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全政办〔2021〕4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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