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经信局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渠道。
1、建立工作联络员制度。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工作联络员,要保持稳定性,不随意调整。
2、实行政务公开“两员合一”制度。各科室具体业务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直接责任人(掌握编辑账号),实行具体业务人员与政务公开人员“两员合一”,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全程指导督促(掌握发布账号)
第二条 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科室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1、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2、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3、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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