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局党组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该公开而未公开的;
2、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公开的;
3、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详尽的;
4、在社会公众申请信息公开服务时,违反规定收费或提供信息服务不到位的;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3、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5、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的;
7、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的。
第七条 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各类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一)调查核实。对投诉举报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的问题,提请驻会纪检组会同有关科室进行调查。被举报人所在科室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责任认定。
1、未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处理方式。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驻会纪检组会同有关科室拟定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核,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