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1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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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会计从业人员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为满足我县单位会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升专业素质的需求,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财会〔2021414)要求,现就我县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全椒县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 尚未参加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学员,需先进行信息采集后再参加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公告可登录安徽省财政厅网站“会计管理”页面或滁州会计网页面查阅)。本县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咨询电话:0550-5011221

    二、科目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学员取得并在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系统登记不少于90学分的,即为完成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需科目课程设置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15号)的有关规定,包含:《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暨十四五规划建议》、《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战略》、《“十四五”大战略与2035远景目标》、《奋力开启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新征程》、《农业科技发展》、《区块链技术与应用》等6个专题,学员可任选专题学习。

    专业科目课程设置主要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法规、财税金融等相关专业知识,特别是最新出台的财税改革政制度、会计准则制度等。

    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特别是最新出台的会计准则制度、财税改革政策。

    三、教育形式

    我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有网络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和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学员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相应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

    1、网络继续教育。61日起,学员可登录安徽省财政厅网站,打开“会计管理”网页,点击“网络教育学习”,按照《网络教育须知》,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也可选择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平台”进行报名学习。学员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点击网站左侧“在线办事”栏目,或直接打开网上办事大厅(http://hrss.ah.gov.cn/ggfwwt),从“专业技术人员综合服务——继续教育官方入口”进入继续教育管理平台。

    2、面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学员可自主选择经市财政局备案公示的面授培训机构参加学习。我县专业科目面授培训机构为:滁州市诚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50-3071895

    3、视同参加继续教育。学员参加《实施办法》规定的会计类学历(学位)教育、研究课题、发表论文等,或参加并完成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公需课学习,在本年度进入安徽省财政厅网站,打开“会计管理”网页,点击“视同教育登记”,按照《视同继续教育登记办理须知》,上传继续教育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视同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面授培训机构的管理

    1、承担我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专业科目)的面授培训机构要严格遵照《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9]26号)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会[2019]547号)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抓紧做好课程设置和技术服务保障准备,建立健全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培训课时,突出考勤考纪工作,不断提高培训水平和服务质量。

    2、面授培训机构在培训内容安排上要紧密结合财政部有关新准则、新制度的发布,区别不同培训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3、面授培训机构应制定详细培训计划并填报《培训开班情况申报表》,将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培训地址、培训内容和师资情况等培训计划,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县财政局登记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及时将有关情况(学员签到表、测试试卷、合格学员名册等)报县财政局会计股审核备案。未经申请备案的培训,不予确认学分。

    五、相关要求

    1、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鼓励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2、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3、未完成以往年度继续教育的学员,仍按照当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参加网络继续教育进行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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