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财政局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_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1 15:44
    【字体:打印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县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健全采购监管机制,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安徽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

    县、镇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当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全编细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凡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具体采购品目。分年度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按当年安排的预算资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估,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进行标识。其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县镇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 年起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通知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调剂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以及擅自变更已批复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随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将采购预算化整为零以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县镇级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当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含上级直接拨付到预算单位往来户资金、上年底上级下达的无法编制下年度采购预算的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应急救灾等需要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需县级主管预算部门和镇级政府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调剂的理由、金额和明确的采购品目,经县财政局内部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使用。调剂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按规定统筹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确保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

    三、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县镇级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已编制年度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对少数技术复杂、确需采购需求论证的项目,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采购人在申报采购计划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县镇级预算单位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原因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在采购前将有关材料提交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审核并出具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对已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在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需现场转变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除外)的,采购人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在征询现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意,现场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招标程序等符合规定的见证意见后,按程序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采购人可现场转变采购方式。

    四、尽早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合同条款,细化项目要求和违约责任,特别要明确对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预算单位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尽可能的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签订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的除外。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合同公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五、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各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供应商履约,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财购〔2021〕121号)有关要求,落实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六、规范采购结余资金管理

    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原则上应按有关规定全部收回预算。因政策变动或计划变更等原因不再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视同政府采购结余资金。采购结余资金确需用于新增采购项目或追加采购合同的,由县主管预算部门和镇政府向同级财政部门(归口支出股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剂使用。

    七、调整全县商城采购限额

        提高全县通用办公设备网上商城和反向竞价采购限额标准,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取网上直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网上反向竞价采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则上每年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徽采商城·滁州”供应商,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外资企业,不得设置规模、行业等门槛条件。

    八、简化进口产品采购审批备案程序

    各预算单位需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在县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进口产品备案”模块提交有关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线上下达进口产品核准函。政府采购项目在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合同备案不再需要提供信息公告截屏,只需将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流程闭环截屏上传。

    九、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

    免收政府采购项目(包含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以及以非招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含招标投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标(响应)保证金。定点采购项目、服务类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明确退还条件、时间和不予退还的情形。预算单位应建立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收退台账,对符合退还条件的履约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随意弃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县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十、落实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付款制度,预付款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0%。鼓励采购人对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合同,一般不低于10%。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采购人可根据中标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约定预付款的,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中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其他非现金担保措施。适用于招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十一、加大政采贷融资支持力度

    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参与服务,并为信用记录良好的中标供应商在融资额度、利率、审批时效等方面提供更大支持,县域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可凭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等向相关金融单位申请贷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担保服务。持续推进本地区政府采购支付平台、监管平台、交易平台与金融系统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解决供应商和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十二、提高采购队伍专业化水平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专业队伍建设,明确负责政府采购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履行好采购人主体责任。各预算单位可根据《关于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财购〔2020〕623号)有关内容,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和各环节工作执行标准,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

    县财政局将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预留份额、信息公开、支付进度、制度建设等情况实施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全椒县财政局      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