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26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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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的原则。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由分管主任办公室负责人、信息发布员共同组成。

        三、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信息发布员负责初审,分管主任进行复核,分管领导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保密局确定。

        四、市社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五、若因为保密审查工作不严造成资料外泄,并引起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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