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制度】全椒县民政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09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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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推进全椒县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民政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部门文件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3、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4.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5、财政预算、财政决算、“三公”经费、部门项目和招标采购情况;

    6、年度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7、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8、“双随机 一公开”情况;

    9、新闻发布会工作制度、发布计划和发布实录;

    10、上级和本级民政政策解读;

    11、政务服务情况;

    12、安全生产情况;

    13、社会公益事业和重点民生领域信息;

    14、高质量发展情况;

    15、机构领导、机构设置和人事招录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接受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受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3、考核奖惩:接受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政务公开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九条 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条 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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