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气象局行政强制分表

    发布时间:2023-09-1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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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强制 申请法院对危害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逾期不整改的强制执行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对未采取恢复原状或采取拆除措施的,依法作出限期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恢复原状或拆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报、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解决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申请强制执行而不申请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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