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考评制度】全椒县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10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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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健全县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考核,是指全县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原则)

    政务公开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方面: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内容方面: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务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政务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五)政务公开制度方面: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

    (六)政务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七)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标准)

    政务公开考核标准应当遵循: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公开内容合法,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方便群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积极回应关切,妥善化解舆情;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组织实施)

    政务公开考核在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政务公开考核可以采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具体指标和办法以当年政务公开考核方案为准。

    第七条(结果运用)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各等次的标准为: 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至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至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作为作风行风评议和效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特殊情形)

    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有意隐瞒公开事项的,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审查制度,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或因工作缺位,在网络媒体舆论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当年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奖惩规定)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当年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评选政务公开工作先进个人,提请县政府对先进个人和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十条(适用范围)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务公开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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