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明振纺织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2-12-29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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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市监处罚〔2022514

    当事人          滁州市明振纺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24MA2N2KML9B            

    住所(住址):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一路西、纬一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欧安林                                                 

    身份证号码:         431081********0019            

    2022811日,本局接到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全检检建受〔202223号)和全椒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皖1124刑初113号)关于当事人成立后没有生产任何产品,无实际经营行为,不存在真实交易,系空壳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当事人涉嫌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817日立案调查。派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调取了有关书证等证据,调查中,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16112日,当事人与全椒双林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租房协议书》,全椒双林机械有限公司将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一路西、纬一路南的厂房(4000平方米)出租给当事人从事纺织生产经营,据全椒双林机械有限公司经理陈述,当事人在签订租房协议后陆续进行设备安装、招聘工人和生产经营。20175月,当事人搬离租赁厂房,不在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一路西、纬一路南的厂房生产经营。 

    另查明:当事人在201820192020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登记的住址也没有发现当事人,登记的联系电话也无法接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本局收到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全检检建受〔202223号)和全椒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皖1124刑初113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真实交易,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案件来源的事实;                                

    2、当事人《企业登记相关事项电子档案》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住所及2018201920202021年度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公司设立登记档案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成立公司向本局提交相关材料,租赁全椒双林机械有限公司在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一路西、纬一路南的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登记住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登记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行踪的事实;

    5、当事人的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出租方全椒双林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没有当事人存在的事实;

    6、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全椒双林机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厂房出租方在本局注册登记和基本情况的事实;                                          

    7、本局执法人员对全椒双林机械有限公司经理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与全椒双林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租房协议书》,当事人于20175月搬离租赁厂房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并签名认可,以上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当事人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事实成立。202297日本案调查终结,整个程序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因无法找到当事人,无法通过联系方式联系到当事人,2022919日,本局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权利(全)市监罚告〔20222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全椒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真实交易,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四年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已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椒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门户网站、全椒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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