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人大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2-04-23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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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我镇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办理建议,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办理、分层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依法治国、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满意, 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各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建议工作的领导,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办理人员, 加强和协调配合增强办理实效。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五条 各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视察中提出的书面建议。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六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在办理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理,不允许违法违纪、擅自处理。

    第七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取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解决不了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确实解决不了的, 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分类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建议,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大代表的要求。

    第十条 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镇政府工作中心,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的紧迫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必须把办理建议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由一把手亲自抓办理工作, 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同时确定一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办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自上而下的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和镇县人大的联系。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交办。县人大转交的建议,由办公室负责牵头办理;建议实行逐件登记,明确办理单位,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报政府领导审批后 交各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一)各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建议要认真办理,及时回复。对接到的建议,如有不属于各自职责范围的, 应在7日内及时说明情况,并返回办公室。

    (二)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后,应及时研究,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人。办理工作一般应在接到之日起3个月 内完成,个别难度较大的,也不得超过5个月。

    (三)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意见一致后由主 办单位统一答复。

    (四)各承办单位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和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催办。镇人大作为牵头部门要认真做好指导、督促工作,与承办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发现问题,掌握办 理进度,通报办理情况,保证及时办复。

    第十六条 审核。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的书面答复,应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或铅印文件材料回复镇人大,由镇人大按照建议的内容,逐件认真修改办复意见,要严格把好法律、政策关,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和 修改。

    第十七条 答复。各承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由承办人按规定的格式拟稿答复,经单位负责人核稿后交党政办,由党政办送分管领导签发。

    (一)答复建议,事实要准确,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文字精炼,并按规定的格式打印、加盖公 章后发出,在向代表送答复意见时,要逐件附《征询意见表》。代表或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应查明原因,需说明情况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需重新办理的应予重办,并再次行 文答复人大代表。

    (二)承办单位要在答复件左上角按以下要求标明办理情况:

    (1)所提问题己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Α类”;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Β 类”;

    (3)所提问题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只能以后研究 解决的,标注“C类”;

    (4)所提问题留作工作参考或不可行的,标注“D类”;

    (三)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 一位代表。

    第十八条 复查。建议办理结束后,对办理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明原因,且讲明理由;对人大代表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进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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