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28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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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1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31日起正式施行。

     

     

     

     

     

    1、谁有权力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有些地方也叫转承 包)和流转的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 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决定流转农户的 承包土地。这是农民拥有的长期而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

    接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方叫受让方〔通俗也叫接包方、承租方等〉,受让方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 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可以依法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但应当事先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注意那些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四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 余期限,如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方已承包了十年,那么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五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接包、承租等权利。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哪几种形式?

    土地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形式 流转。

    ⑴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 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⑵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 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原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 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4、发包方的概念、权利和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在一般情况下,发包方特指村民委员会。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并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

    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 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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