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古河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9-11-11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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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审批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批准决定,送达批准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3、未履行法定的公示和告知义务的;
    4、擅自增设法定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的;
    5、在土地承包经营批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他人造成损失的;
    6、在土地承包经营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审批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查勘。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批准决定,送达批准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3、未履行法定的公示和告知义务的;
    4、擅自增设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审批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审批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为依据,仍列行政审批类;或将此权力列为其他权力类,实施依据不变。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批准决定,送达批准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3、未履行法定的公示和告知义务的;
    4、擅自增设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认定程序或认定条件的;
    5、在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认定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认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
    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5%以下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公共设施的,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
    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
    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5%以下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教育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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