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6 10:36
    【字体: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及受益农户配套的用于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公开透明、讲求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筹集、拨付、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

    (四)加强工程概预(结)、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和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财政、水利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三)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

    (四)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五)审批项目支出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各级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项目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参加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四)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使用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五)组织工程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收集汇总并上报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财会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市、县(区)级财政和受益农户承担的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负担的比例:中央承担45%、省级承担16.5%、市县财政及受益农户承担38.5%,其中受益群众人均承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均资金总额的10%。

    第十三条 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饮水安全财政资金专户,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受益农户配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每年,由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下达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各项目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将应由本级承担的农村饮水安全资金及受益农户配套的资金筹集到位,统一纳入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各市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将应由本级承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到所属项目县(区)财政部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专户。

    省财政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各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资金到位、项目管理等情况,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资金报账制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取水、蓄水、制水等主体工程以及输配水干支管网等工程的前期工作经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勘察与规划设计费、农民投劳折资费、水源水质检测费等组成。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中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算、前期工作内容及工作进度支付。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批复概算中单独列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以批复数为控制数。

    第二十二条 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可以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经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凡按规定应该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的,严禁擅自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小型分散供水工程所需的大宗物资、设备,也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进度、工程监理情况,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并按规定做好项目工程预付款、工程价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工程的补助标准、补助额度和材料价格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村组张榜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以前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7]1255号 2007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及受益农户配套的用于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公开透明、讲求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筹集、拨付、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

    (四)加强工程概预(结)、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和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财政、水利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三)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

    (四)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五)审批项目支出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各级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项目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参加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四)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使用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五)组织工程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收集汇总并上报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财会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市、县(区)级财政和受益农户承担的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负担的比例:中央承担45%、省级承担16.5%、市县财政及受益农户承担38.5%,其中受益群众人均承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均资金总额的10%。

    第十三条 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饮水安全财政资金专户,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受益农户配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每年,由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下达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各项目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将应由本级承担的农村饮水安全资金及受益农户配套的资金筹集到位,统一纳入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各市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将应由本级承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到所属项目县(区)财政部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专户。

    省财政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各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资金到位、项目管理等情况,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资金报账制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取水、蓄水、制水等主体工程以及输配水干支管网等工程的前期工作经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勘察与规划设计费、农民投劳折资费、水源水质检测费等组成。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中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算、前期工作内容及工作进度支付。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批复概算中单独列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以批复数为控制数。

    第二十二条 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可以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经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凡按规定应该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的,严禁擅自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小型分散供水工程所需的大宗物资、设备,也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进度、工程监理情况,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并按规定做好项目工程预付款、工程价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工程的补助标准、补助额度和材料价格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村组张榜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以前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