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农家书屋工程管理维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6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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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农家书屋工程领导小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委员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探索农家书屋长效管理机制,发挥农家书屋应有的作用。现将《安徽省农家书屋工程管理维护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代章)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8月8日

    安徽省农家书屋工程管理维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积极探索农家书屋长效管理机制,发挥农家书屋应有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家书屋是为满足农民文化需求,建在行政村且具有一定数量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相应阅读、播放条件,由农民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公益性文化场所。

    第三条  农家书屋工程按照“政府组织建设,鼓励社会捐助,农民自主管理,创新机制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施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省农家书屋工程领导小组制定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维护意见;指导和协调全省农家书屋工程管理、维护;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  市农家书屋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专项管理、维护办法;组织对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的管理、维护及验收检查。

    第五条  县(区)农家书屋工程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情况,会同乡(镇)政府和行政村负责农家书屋工程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正常开放时间和为群众免费借阅做好服务。

    第三章  农家书屋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农家书屋的资产管理和日常运行管理应由所在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并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七条  农家书屋所在村应选配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热心公益事业的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应由村委会组织自愿报名和民主推荐产生,并报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市、县(区)政府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给予农家书屋管理员适当的误工补助。

    第八条  农家书屋管理员负责以下日常工作:

    (一)出版物的接收、登记、上架,借阅、归还、保管等;

    (二)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

    (三)台账的记录与管理;

    (四)对农家书屋进行管理,防止出版物与设备被挪用、毁坏、丢失等;

    (五)做好书屋卫生的清理和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农家书屋应悬挂统一标牌,公开管理制度和借阅制度,确保每周不少于5天的开放时间,开放时间、管理员姓名和联系电话标牌要张贴在农家书屋外醒目位置,实行免费借阅,尽力为村民服务。

    第十条  农家书屋应建立健全出版物借阅登记、财产管理等制度,做到各项制度上墙。避免财产丢失、损坏、擅自转让或出售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  农家书屋对新接收的出版物做到及时上架、分类摆放,保证出版物迅速投入使用,方便农民借阅。

    第十二条  农家书屋应利用自身优势,大力开展读书征文、知识讲座、科技培训、观摩评比等形式多样的读书学习活动,不断丰富服务形式,拓宽服务范围,充分发挥农家书屋的作用。

    第十三条  农家书屋管理员应热情接待,主动服务引导和激发农民看书需求,并随时了解农民读者的需求,做好记录,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

    第十四条  各县(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农家书屋管理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各县(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发挥农家书屋优势和作用的长效运行机制。

    (一)有条件的地区应以农家书屋为基础,与现有的县(区)图书馆、县新华书店和乡(镇)文化站联动,建立图书流动网络,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出版物交流借阅制度,扩大农民的阅读范围。

    (二)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及时补充及更新农家书屋出版物。探索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等与农家书屋对口定点帮扶机制和社会捐赠机制,解决出版物更新问题。

    (三)对于具备一定经营条件的农家书屋,在保障农家书屋公益性的前提下,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经营、代销等业务,还可以与当地的邮政、电信、移动、新华书店等企业联系开展代办业务,增强农家书屋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六条  农家书屋管理维护责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辖区内已建成农家书屋出版物有序更新及书屋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  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检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  省、市农家书屋工程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农家书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导。检查内容为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日常服务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检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互查与抽查相结合,并将对农家书屋的考核结果与基层争创先进党组织、创建文明乡镇挂钩,列入省年度民生工程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检查结果及评估意见存入档案。对检查不合格的农家书屋,必须按照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视情况对该地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农家书屋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家书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关于印发<安徽省农家书屋工程管理维护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新出〔2011〕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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