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石沛镇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05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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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镇直各单位或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是指各单位或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体的政府信息规范发布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条  党政办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各相关单位或部门是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或部门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或部门对政府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五条  加强政府信息资源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确保主动公开事项都有相应栏目进行公开。

    第六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口令管理,禁止非信息员掌握信息发布管理的登录口令,信息采集人员发布信息结束后要及时关闭当前浏览器。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或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或部门沟通、确认,确保政府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或部门向涉及该政府信息的其他单位或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涉及单位或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应即时答复。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发布的政府信息按要求规范分类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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