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2021年小学招生政策

作者:教体局站管 发表时间:2021-08-24 15:52 信息来源:全椒县教体局 阅读人次: 文字大小: [ ]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眼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统筹、健全机制;着力源头治理、过程公开、从严监管和严肃执纪,促进教育公平,净化教育生态,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以县为主、分级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在县教育体育局统一领导下,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执行就近免试入学政策,均衡编班,确保学校校额和班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二)坚持“划片、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城内小学采取单校划片方式招生。各校严格执行划片招生的区域范围。

(三)坚持优质均衡发展的原则。合理规划学校布局,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资源的优质均衡配置,满足学生入学需要和平等享受良好教育。

(四)坚持“阳光招生”原则。县教育体育局和各招生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招生区域、招生计划、招生日程、录取办法、招生结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三、学区认定

1.住、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一致,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祖孙三代户籍一直在一起的,也可认定为当地户籍)。

2.住、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地址与其户籍地址不一致的,按照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确认实际居住地以父母房产证地址为准。(需出具户口簿和房产证)。

3.不符合上述两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实际居住地认定学区。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有自有房产和私租住房,以自有房产确定学区。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的,若是诉讼离婚的,按其法定监护人的住房所在地确定学区;若是协议离婚的,按其父母原住房所在地确定学区。

(3)已入住新购住房暂未办理房产证的,凭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和水、电费缴费凭证等相关能证明已在此入住的材料。实际有房但无房产证的住户,可提供户主土地证或户主连续缴纳半年以上水、电费缴费凭证等材料,以上材料户主必须是户口本上的户主成员。符合此条件的适龄儿童可在居住地学区入学。

(4)房屋拆迁户。拆迁后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所在地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已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5)挂靠户。挂靠户是指将适龄儿童少年(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挂靠在某一亲友或其他户主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属于挂靠户且确无产权住房的,由教育体育局统筹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不得择校。

(6)租房户。城区租房户子女入学,县教育体育局将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其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7)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以及赠与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房等,均不能作为学区房,即不能以此房产作为所在学区入学的依据。

4.随迁子女入学。凡持有我县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居住证、务工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教育体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不得择校。实行统一编班和统一管理。

5.残疾适龄儿童入学。各小学(特教学校)要做好视障、听障和智障三类适龄残疾儿童的摸底调查工作。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入学、送教上门服务等渠道,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按时入学。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接受义务教育;对不适合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安排到县特教学校就读。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6.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可持军官证等相关材料到县双拥办登记审核后出具证明,由县教育体育局优先给予安排。

四、报名材料

1.城区常住(有户口、有居住房,下同)和已在城区购房且入住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城区学校入学。 ①户口簿,②房地产证(征收户需提供征收协议,已安置户需提供安置协议),③儿童《预防接种证》。

2.外来务工、创业和流动人员子女就读。 ①户口簿,②居住证或租房协议,③务工证明(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定并在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④儿童《预防接种证》。

3.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①申请报告并加盖县双拥办公章,②户口簿,③父母军官证和部队政治部证明,④儿童《预防接种证》。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核验,并提供复印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