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椒县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教体局站管 发表时间:2021-08-20 15:59 信息来源:全椒县教体局 阅读人次: 文字大小: [ ]

各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军政〔2021〕247号),《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关于印发〈滁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滁教〔2013〕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全椒县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椒县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双拥创建工作,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滁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是指户籍在我县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军队文职人员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二条  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就近就便安排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

第三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就近就便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

第四条  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对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相关费用予以适当减免。

第五条  军人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普通高级中学,降低 30 分录取; 报考市示范高级中学,降低20分录取;报考省示范高级中学,降低10分录取。

(一) 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 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 烈士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普通高级中学,降低 15分录取;报考市示范高级中学,降低10分录取;报考省示范高级中学,降低5分录取。

(四)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军队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五) 因公牺牲的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六)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第六条 原籍为本县的军人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教体局协调质量较好的普通高中就读: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第七条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高寒地区、飞行员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第八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达到相关专业的国家体检标准,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不含艺术、体育类)就读。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第九条  退役军人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一) 参战退役军人;

(二) 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 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十条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滁〔2019〕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办理流程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不含集体功和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建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会商制度,在本办法教育优待范围内的军人子女入学,需持军人所属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身份认定证明向县人武部政工科提出申请,人武部政工科汇总审核后将年度教育优抚入学需求表分别送县教育局和双拥办,县教体局根据审核结果对照本办法条款具体实施安排,县双拥办负责督导落实。其他相关事宜由县人武部政治工作科负责总协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后上级文件对本办法规定教育优待政策作出进一步明确要求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