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关切】关于做好2022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教体局编辑 发表时间:2022-09-22 14:52 信息来源:全椒县教体局 阅读人次: 文字大小: [ ]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体系,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依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安徽

 

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统计报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比例和非寄宿生补助比例的通知》(皖教秘财〔2021〕100号)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1〕32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22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评审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助对象

1.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1〕324号)等文件精神,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学生,全部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范围。对特殊群体学生给予重点帮扶,重点做好新增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及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

二、 补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发放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25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发放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12.5元。

三、发放方式及时间

我县县内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及边缘易致贫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将由教体局统一直接打卡发放,此项工作于10月15日前完成;县外(含省内外县及外省)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他类型的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补助费由学校自行组织发放,发放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时间节点完成评审认定和相关档案资料报送工作。

四、 申报程序   

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校园公告、班会、家长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及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在每间教室制作长期保留的资助政策宣传画或宣传栏。

个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学生无需申请)。

学校认定。学校成立认定小组,认定小组组成人员为校长、分管副校长、班主任、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等。认定小组成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享受标准,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仅仅限于:学生姓名、年级、学校和县教体局监督举报电话。

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通过打卡发放形式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家长提供的银行卡(社保卡)上。

建档备案。资金发放后,学校将学生的申请材料、认定材料及发放凭证等装订成册存档。

五、做好信息体系统的维护工作

各校要及时全面做好“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确保系统人数、项目、金额、与实际发放情况一致,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系统数据将作为绩效考核、资金预结算、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有关要求

1.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校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宣传,利用宣传栏等宣传资助政策,让所有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学校要注重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努力学习,报效社会。

2. 规范工作操作程序。各校严格按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和《滁州市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滁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教体规〔2019〕2号)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1〕324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公示、发放等管理工作,切实把义务教育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落实到真正贫困的学生身上。

3. 强化认定监督责任。各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资助工作人员、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小组,逐人认定,认定过程要有详细记录,受助学生花名册必须经认定小组成员签名后予以公示,认定小组成员名单、身份构成、认定签字、名册公示等资料学校要存档备案。

4. 工作纪律要求。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评审认定及发放等管理工作。学校要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及时完成教育资助子系统的录入与维护工作,定期记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学校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于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生活补助经费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 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为强化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县 教体局、财政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县教体局5035201,财政局502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