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滁政〔2019〕24号)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制度,参保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新生儿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凭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后可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4.新生儿出生后因病住院经治疗无效死亡,因尚未入户口,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