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将解除合同收回公租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隐瞒、虚报或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
符合承租条件的;
(2)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 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5)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擅自改变房
屋用途和结构的;
(6)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