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健康、计生特扶和职业病防治实施办法

来源:民生工程信息网 阅读: 发布时间:2019-04-20 17:41 字体【  

——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实施办法


省卫生健康委  省财政厅  


为满足群众妇幼保健服务需求,提高我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2019年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今年的努力,使我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评价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相关指标处于中部地区领先水平。


(一)2019年底,全省婚检率稳定在85%左右,保证婚检工作质量,全省婚检疾病检出率达到8%以上。


(二)实施婚前医学检查门诊规范化建设。25%以上的县(区、市)级妇幼健康机构婚检门诊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三)2019年底,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常规免疫接种14533520剂次,全省农村以乡镇、城市以街道为单位第一类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达到90%以上,建卡率达到95%以上;完成年度相关疾病监测任务,有效控制免疫针对性疾病的发生。


二、主要内容


(一)免费婚前健康检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充分尊重公民知情权、选择权,注重保护个人隐私。通过实行免费婚前健康检查,逐步提高婚前健康检查率,普及婚育保健知识,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防止与婚姻和生殖有关的传染病、遗传病的发生与传播。开展婚检规范化门诊建设,提高婚检质量。


(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补助。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程序规定的每名新生儿免疫规划疫苗给予接种单位补助,用于建证、建卡、信息管理、冷链管理、宣传告知、实施接种等工作,不断完善接种门诊的条件和管理,强化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进一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覆盖范围,确保并努力提高接种率和建卡率。


三、经费筹集与管理要求


(一)经费筹集与补助


1.婚前健康检查经费: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每对婚前健康检查财政补助180元。除省级涉外婚前健康检查经费由省财政安排外,其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1:1分担。


2.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补助经费:按照适龄儿童人均接种22剂次,每剂次不低于5元安排补助经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二)经费使用原则


1.婚前健康检查补助用于专项服务支出,由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垫付,同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月(或季度)核拨。


2.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费用发生时由疫苗接种机构垫付,同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按月(或季度)核拨。


(三)经费管理要求


1.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公共卫生、民生工程专项经费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程序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专账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婚前健康检查、疫苗接种补助经费的管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预防接种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留存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年度目标。


3.建立统计制度,严格检查考核。 各地要按照省民生工程的要求,定期上报工程执行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将严格检查考核,统计数据和考核结果将予以公示,并作为分配有关经费的重要依据之一。工作不力或有违规行为的,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扣减其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四、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政府负责,目标管理。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将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并加大投入,加快妇幼健康工作发展。


(二)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卫生健康、财政、民政、妇联、宣传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共同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健全网络,强化服务。以实施民生工程为中心,规划今后几年的妇幼健康和免疫规划工作,制订或修订各地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扩大免疫规划,健全妇幼健康服务和预防接种网络,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项目,提升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四)规范管理,严格监督。落实婚前保健、预防接种等妇幼保健服务技术和管理规范,开展规范化婚前保健门诊创建,积极参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等级评审活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省卫生健康委设立举报电话(0551-62998533)和举报邮箱(ahwjwfyc@163.com),接收各类举报。实行重点信访事件实地督办机制,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


(五)深入发动,广泛宣传。各地要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要利用各类节假日和宣传日,大力倡导婚前(孕前)保健、预防接种等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


省卫生健康委  省财政厅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深入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内容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450元。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向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发放扶助金(含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保障48431人,其中,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对象41188人,确保特别扶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与省按6:4承担,其中我省比照西部开发政策的30个县(市、区),中央与省按8:2比例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各市自行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明确职能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三)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各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




——职业病防治实施办法


省卫生健康委  省财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部署要求,预防、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进一步提升微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促进微型企业改善职业健康条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职业病,是指接触煤尘(煤矽尘)、矽尘、石棉、苯、铅、噪声、布鲁氏菌、电焊烟尘、水泥尘等28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及石棉所致肺癌和间皮瘤、苯中毒及苯所致白血病、铅中毒、噪声聋、布鲁氏菌病、电焊工尘肺、水泥尘肺等。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收集与本方案中重点职业病相关的信息,研究分析我省重点职业病(包括疑似病例)的发病特点、变化趋势和规律,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策略提供技术依据。煤尘(煤矽尘)、矽尘、石棉、苯、铅、噪声、布鲁氏菌、电焊烟尘、水泥尘等28种职业病监测信息上报不低于10万条。实施全省职业病危害防治微型企业培训服务项目,计划用3年(2018至2020)时间,进一步提升项目覆盖的微型企业管理水平及其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微型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工作的浓厚氛围,及时了解掌握微型企业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等情况,按要求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培训。2019年全省完成4000名微型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培训。


二、实施范围和实施主体


职业病监测:覆盖全省16个市,以各市行政区划为单位开展监测工作,含辖区内所有县级行政区。原则上,本方案中重点职业病均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对象为辖区内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劳动者。监测工作由各地承担职业病防治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监测机构)承担。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市级职业病监测机构应指定专门的监测部门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县级职业病监测机构积极参与,提供相关信息。


职业病危害防治微型企业培训:2019年项目由各市和省直管县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省级按照每培训1人100元的标准实施奖补,督促各市、省直管县组织培训工作。


三、实施内容


(一)辖区内重点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包括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当年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及职业禁忌证检出人数等。


(二)辖区内重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情况。包括进行职业病诊断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确诊职业病人数、申请职业病鉴定的人数、职业病鉴定结论与原诊断结论不符的例数。收集与重点职业病病例相同或相似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调查资料。


(三)辖区内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信息。结合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工作,了解辖区内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外包工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等信息。


(四)辖区内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职业病(含重点职业病)人数、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


(五)辖区内职业病报告情况。依托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对辖区内当年报告的职业病发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组织微型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以及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知识等。


四、项目管理要求


(一)组织实施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职业病危害防治微型企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负责制订工作方案,成立省级项目实施领导组,建立会商机制,统筹谋划项目推进,落实有关资金分配、调度项目进度。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别负责辖区内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按计划组织微型企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进度。


(二)技术保障


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制订安徽省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手册,培训市级职业病监测机构业务技术骨干,组织开展质量抽查和技术督导,开展省级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对抽取的用人单位进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和数据验证复核,制作数据库,汇总分析全省数据,撰写年度报告。


市级职业病监测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监测机构上报的监测数据,撰写年度报告;负责对辖区内承担职业病监测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技术督导和培训。


承担监测工作的职业病监测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设置专门的监测部门和人员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监测数据及撰写年度报告,保存重点职业病监测原始数据,负责对抽查的用人单位进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及数据复核。


(三)经费使用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加强监测点能力建设,开展监测有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质量控制、数据信息收集、项目督导、信息化建设、核心数据验证复核、报告撰写等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制定项目经费实施细则,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考评


项目实施结束后,各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评。省卫生健康委按照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定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民生办。




欢迎关注全椒县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