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性文件(《全椒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政府办 作者:全椒县人民政府 阅读: 发布时间:2018-03-16 09:34 字体【  

 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全椒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全椒县政府法制办(电话:5035068,地址:全椒县儒林路181号)。 

 

 

 



全椒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表彰在质量管理、社会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管理质量水平,增强我县经济社会综合实力,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等有关规定,借鉴省、市政府开展质量奖励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长质量奖”是全椒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县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领域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以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公正公开、不增加组织负担为原则,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质量全椒建设。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全椒县范围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和提供服务的所有社会组织。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分为“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原则上不超过5家,每次评审产生县长质量奖3家,县长质量奖提名奖2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组织申报县长质量奖,突出科技创新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性主导产业及具有带动性产业链的终端产品等,同时,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两年(含)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重视组织文化建设。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税收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两年有质量、设备、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两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三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八条  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1000分。

    第九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依据为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1712—2012《政府质量奖评审指南》。

    第十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领域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不同领域分别制订实施指南。

第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评定前,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布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各社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全椒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四条  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组对资格审核合格的社会组织进行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五条  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并组织对举报投诉情况的核实。

第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审定批准后,由县政府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县政府给予每个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20万元的奖励,给予每个县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1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奖励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县长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改进、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县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应从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法人代表可以优先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的推荐。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组织监督评审及跟踪检查。全椒县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县长质量奖提名奖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可重新提出申请。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或者在有效期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个人要依法保守申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全椒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政〔2015〕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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