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城管执法局行政许可实施依据
全椒县城管执法局行政许可实施依据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1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无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7条第2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2 |
行政许可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 |
无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3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 |
无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25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4 |
行政许可 |
大型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许可、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
无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15条第2款: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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