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依据(行政确认类)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1 |
行政确认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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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并加强监督检。” |
2 |
行政确认 |
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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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
3 |
行政确认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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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4 |
行政确认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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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5 |
行政确认 |
农机事故处理及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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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
6 |
行政确认 |
拖拉机驾驶证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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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42号令2004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 |
